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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6年度申請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申請期間與方式、申請案應檢附文件及核發許可之順序

  • 發佈日期:2016-11-2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105年11月24日

局影(推)字第10520088142號公告

依據:「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第一點第一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與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電影片發行業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以登記時間為憑),將第二點文件送達本局一樓收發室。應檢附文件不符第二點規

定,經本局通知補正,未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補正並送達本

局,或補正之文件仍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案應檢附文件


(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許可申請書(如附件) ;

(二)大陸地區電影片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授權證明;

(三)申請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大陸地區電影片之劇情大綱;

(五)大陸地區電影片公開上映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且前開許可證明文件之作成日距申請

日,應未逾二年。但該電影片因製作中或其他原因,而未取得許可證明者,得以該大陸

地區電影片製作公司或第(二)款出具授權證明之公司所作聲明書替代之;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核發許可之順序


(一)本局訂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於本局八樓會議室(台北市開封街一

段三號)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核發許可之順序。前十部如有未獲許可或棄權之情形,將

由第十一號起依序遞補;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若於一百零六年生效,產生新增之配額

者,亦同。

(二)申請期間內,申請件數未逾十部時,依申請案送達本局之時間,決定核發許可之順

序。


 

四、本公告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