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報名應備文件如下(各項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 http://www.bamid.gov.tw):
1.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3.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報名者同意報名作品如獲入圍或得獎,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應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報名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Email、作品故事概述、作品創作理念說明、入圍作品(包括故事大綱及主要人物介紹)、得獎作品(包括分集大綱及劇本)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形式及於本局網站以電子檔形式,重製、散布、編輯、發行、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及公開展示。
4.報名作品:
(1)書面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四)。
(2)第一階段報名作品應含劇本完整故事大綱(應敘明故事情節及結局,字數含標點應介於七千字至一萬二千字間)、主要人物介紹(主角約五百字、配角約二百五十字);第二階段報名之作品內容應含十三集之分集大綱(每集含標點應介於一千字至一千二百字,且均有場景及故事情節)及前三集含場景、動作、對白等內容之完整劇本,或二十集之分集大綱(每集含標點應介於六百字至八百字,且均有含場景及故事情節)及前五集含場景、動作、對白等內容之完整劇本。
5.第一目報名表及第四目報名作品電子檔光碟片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6.報名之作品係改作自本人或他人著作者,並應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
(三)裝訂方式:前款第一目報名表、第二目切結書及第三目授權同意書應於左側裝訂為一份,再併同前款第四目作品一式六份、第五目光碟片及第六目著作、授權書等裝入信封。
(四)報名期間及方式
1.第一階段報名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止。
2.第二階段報名期間自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止。
3.報名方式: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 (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 方式向本局報名;逾期報名者,應不予受理。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 (即上午九時整至下午五時整)送達本局,以收發章戳為憑。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4.遞件信封上應註明「參選一百零五年度□第一階段□第二階段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並標示報名者姓名、電話及地址。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1.除報名表、切結書、授權同意書填寫或交付不全者,得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外,其他報名文件於送達本局後,一律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或為其他變更。
2.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3.報名者檢送之文件,不論是否撤案、受理或入圍、得獎,概不予退還。
4.報名文件不得以鉛筆填寫。
5.報名作品封面及內頁均不得書寫報名者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一)第一階段入圍及第二階段得獎之評選,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
(二)各階段評選方式及評選基準,由評選小組另定之。
(三)評選委員於審查參選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參選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八、入圍、得獎名單公布
(一)入圍名單及得獎名單公布日期由本局另定之,本局並應於得獎名單公布同時,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得者及得獎作品。
(二)對於入圍、得獎名單及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得獎名單公布後,以書面載明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並檢具具體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未附具體佐證資料者,應不予受理。
九、入圍、得獎作品與業界之媒合
(一)本局得舉辦媒合會安排入圍者、得獎者與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事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者與會,並由業者與入圍者、得獎者自行洽談入圍作品、得獎作品攝製及其他事宜。
(二) 入圍、得獎者參加本局舉辦之媒合會,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費用。
十、入圍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或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致獲入圍或得獎資格。
(二)應擔保其入圍及得獎之作品,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及得獎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十一、入圍及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被撤銷入圍或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金及獎狀。
(二)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電視劇本創作獎獎勵,且被撤銷入圍或得獎資格者,未將其已領之獎狀及獎金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