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電視戲劇節目海外公開播送獎勵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電視戲劇節目於海外地區公開播送,促進版權銷售,從而帶動整體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報名者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衛星、有線電視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二)報名者應為參賽節目之製作公司,並擁有參賽節目之海外公開播送、傳輸、重製之著作財產權。
三、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獎勵項目:電視戲劇節目,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時間應為六百分鐘(包含廣告部分)以上。
(二)獎勵名額及方式:依參賽節目於海外地區公開播送之實際成效進行評審,取前六名給獎,並得從缺:
1.第一名:頒給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
2.第二名:頒給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
3.第三名:頒給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
4.第四名:頒給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5.第五名:頒給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6.第六名:頒給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參賽節目應具備之條件
(一) 參賽節目之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認定應為中華民國,始得報名。
(二) 參賽節目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投資該節目之總金額,應逾該節目製作總經費二分之一,且出資金額最多者國籍應為中華民國。
(三) 參賽節目第一集應於中華民國(下同)一百年四月一日以後在我國境內首播,採計海外播送期間為一百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 參賽節目依本獎勵要點報名後,不得再依其他年度之電視戲劇節目海外公開播送獎勵要點報名。
(五) 參賽節目提報之海外地區公開播送成果,應透過著作財產權授權。
五、報名期間: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六、報名方式
(一) 郵寄者:應於報名期間截止日期前,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以郵戳為憑)。
(二) 親送者:應於報名期間截止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 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一百零四年電視戲劇節目海外公開播送獎勵案」,並標示報名者姓名、電話。報名參賽檢附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不論是否受理、得獎,概不退還。
七、報名應備文件
報名者應依附件一報名書表格式填報,並依報名書表所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二)。所有報名書表、文件每式正本一份、影本九份,應下列各款規定項目依序以A4紙張雙面影印,並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附參賽節目五至十分鐘精彩片段光碟十份:
(一) 符合第二點資格之證照影本、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二) 參賽節目於海外地區公開播送之歷次著作財產權授權合約影本。
(三) 海外地區公開播送之頻道業者或平臺業者出具之參賽節目於海外地區公開播送成效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八、報名注意事項
(一) 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二家以上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並檢附協商同意書及承諾單獨負本要點責任義務之書面正本;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二) 逾第五點所定期限報名者,應不予受理。
(三) 每份報名書表限報名一節目,並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每頁加蓋騎縫章。
(四) 報名文件不齊或內容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 報名完成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六) 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正體字譯本。裝訂方式以外文原始文件在前,中文譯本在後。
(七) 證明文件若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九、評審作業
(一) 本要點各獎項之評審,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就參賽節目於海外公開播送之國家(地區)、頻道(平臺)、時段(點閱率)等進行評審。
(二) 評審委員於審查參賽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十、報名、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應擔保其得獎之電視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自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無償將得獎作品報名文件及精彩片段光碟,為非營利目的之範圍,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發表。得獎者如非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十一、報名、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電視內容海外公開播送獎勵。
(二) 經本局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電視內容海外公開播送獎勵。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