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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 發佈日期:2004-08-13

行政院新聞局93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九十三年四月八日0930520279號令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並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選組別與資格:


(一)一般組:海內外華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二)專業組:


1.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2.具實際電影或電視實作經驗之劇作家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三、應徵劇本應具之條件、格式及報名表:


(一)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應徵劇本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應徵劇本須未曾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

(三)應徵劇本不得於本案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應徵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應徵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應徵劇本者以應徵一件為限。

(七)應徵劇本應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一式三份,且不得署名。

(八)報名表:為一般個人者,應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一般個人如為具實際電影或電視實作經驗之劇作家,並應檢附過去實作之證明資料;為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應徵劇本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四、報名期限:

民國九十三(西元二○○四)年五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

應徵劇本應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寄至中華民國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優良電影劇本」字樣。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二)三三五六七八七七,傳真:(○二)二三四一○三六○。

 

六、獎勵方式:

本年度徵選電影優良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一般組:每名獲獎座及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之獎金。

(二)專業組:每名獲獎座及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獎金。

前項各組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並得從缺;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得獎名單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一般組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本局得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予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但得獎劇本之作者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該獎金由電影片製作業受領。

前項獎金係由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受領者,由作者及製作業各半。


 

七、評選方式:


(一)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得就應徵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須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階段應經由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劇本。


 

八、違反規定之處置:

得獎之電影劇本事後發現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者,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本局之合理使用:

本局得無償將得獎之劇本內容永久登載於本局網站並供教學使用,並得將一般組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選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