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組:海內外華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二)專業組:
1.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2.具實際電影或電視實作經驗之劇作家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一)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應徵劇本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應徵劇本須未曾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
(三)應徵劇本不得於本案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應徵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應徵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應徵劇本者以應徵一件為限。
(七)應徵劇本應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6,行高:24pt,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一式三份,且不得署名。
(八)報名表:為一般個人者,應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一般個人如為具實際電影或電視實作經驗之劇作家,並應檢附過去實作之證明資料;為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應徵劇本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一)一般組:每名獲獎座及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之獎金。
(二)專業組:每名獲獎座及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獎金。
前項各組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並得從缺;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得獎名單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一般組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本局得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予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但得獎劇本之作者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該獎金由電影片製作業受領。
前項獎金係由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受領者,由作者及製作業各半。
(一)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得就應徵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須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階段應經由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