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應徵劇本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應徵劇本須未曾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
(三)應徵劇本不得於本案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應徵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應徵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應徵者以應徵一件為限。
(七)應徵劇本應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十六,行高:24pt,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一式五份,且不得署名。
(八)應徵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應徵劇本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一)最佳優良劇本首獎一名,獲獎座乙座及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獎金。
(二)優等劇本獎以十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之獎金。
(三)佳作劇本獎以十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獎金。
前項各款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並得從缺;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得獎名單由本局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本局得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
(一)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得就應徵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須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名單不對外公告);複選階段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劇本及獎金額度。
得獎之電影劇本事後發現有違反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得獎者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