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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至104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14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5-09-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局視(輔)字第10430054771號令修正訂定

 

十四、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且連續劇類劇本之變更,仍應符合原故事大綱主軸。補助金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得於全劇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經本局同意者,其全劇總集數得不受第四點第一款各目限制。

(二)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五次為限,其涉及工作團隊之變更者,以三次為限;另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四)未依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畫書者,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局視(輔)字第10430054771號令修正訂定

 

十四、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第八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且連續劇類劇本之變更,仍應符合原故事大綱主軸。補助金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得於全劇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

(二)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五次為限,其涉及工作團隊之變更者,以三次為限,惟旗艦型連續劇不得變更編劇及導演;另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四)未依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畫書者,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局視(輔)字第10430054771號令修正訂定

 

十四、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視訊及音訊格式以外之第八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獲補助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得於全劇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如涉劇本變更,仍應符合原故事大綱主軸。

(二)變更以三次為限。但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同意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