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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5-10-06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數位電視影音品質及內容,鼓勵製作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加強我國影視節目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曾獲本局各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因違反各該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或契約規定,致申請者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連續劇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或全劇節目應具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經本局依第十二點第二款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節目應具市場性、對產業之提升有助益,並能呈現臺灣多元、多樣人文、社會、景觀等內涵,且以跨界合作及具海外行銷潛力者為優先。
(四)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3.、節目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等職務,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曾入圍或獲得金鐘獎、金馬獎或國際影視競賽獎項。
(五)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節目於本局與獲補助者簽訂補助契約日前,應未曾公開播送,亦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六)每集節目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全劇節目應為二十二小時以上六十小時以下。
(七)節目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6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 廣播級格式(59.94i) 。
2、音訊格式應為5.1聲道環繞音效,音軌配置為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八)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其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全劇節目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
(九)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應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十一)節目首次公開播送
1、節目最遲應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八個月內,首次公開播送第一集。但經本局同意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2、全劇節目應於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時段,在國內高畫質頻道首次公開播送,且播送之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十二) 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ㄧ。
(十三)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四)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製作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並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二)補助金應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但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光碟一片,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零四年度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申請者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3、最近三年製作連續劇節目簡介、收視成效及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以上均應附相關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節目簡介、執行進度及製播績效(以上均應附相關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4、最近三年參加金鐘獎、金馬獎及其他國內或國際影視競賽之紀錄及證明;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5、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6、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7、曾提供我國在校學生參與製作或實習,或曾舉辦編、演、製等電視人才訓練課程、講座,或曾將場景於製拍以外時間,開放公眾參訪等加值利用事蹟之說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二)節目製作企畫
1、申請補助之節目規劃:
(1)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及全劇節目總長度。
(3)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人物介紹及總集數五分之一以上之劇本。
(4)應載明劇本、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人物介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5)節目於第六點第一款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節目五分鐘至八分鐘樣帶或片花。節目於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前開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應含對白,且應錄製於影音檔案為mp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之DVD光碟。
(6)節目視訊及音訊格式說明,應載明視訊輸出格式、音訊格式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7)節目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及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各階段起訖期間。
(8)全劇節目首次公開播送之規劃(包含播送之高畫質電視頻道、期間及時段);其有規劃於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公開傳輸者,並應載明公開傳輸之平臺、期間及時段。
2、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以及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等職務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曾入圍或獲得金鐘獎、金馬獎或國際影視競賽獎項之證明。
3、預估製作經費說明:平均每小時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三)節目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 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要點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節目行銷企畫說明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如收視率、接觸人次等)、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五)節目回饋計畫
請詳列申請案製播期間及製播後之產學合作方案。
(六)節目對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
(七)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企畫書參考格式) 
(八)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
(一)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止。
(二)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徵選案」。申請案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資通訊及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及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市場性及可行性
2、節目行銷企畫、回饋計畫、對產業提升助益之創意性、可行性及效益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含高畫質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4、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八、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同時,繳納補助金額上限之十分之一,作為履約保證金。
 
九、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
(四)獲補助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全劇節目總長度經本局同意減少者,本局應將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按全劇節目總長度減少之比率,等幅調降。
(三)故事大綱之主軸不得變更。
(四)節目之製作人、編劇及導演不得變更。但佐證資料足資證明係因不可歸責於製作人、編劇、導演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六)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並同時提供完整填列之「影音內容描述(Metadata)規格書」(規格書格式由本局訂定)。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數位影音檔案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文件,並將書面正本交付本局。
(六)獲補助者應擔保節目、企畫書內容及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八)節目各集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九)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
1、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 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平均收視率、播送(傳輸)期間總收視點、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二)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補助金。
(十三) 獲補助者應於全劇節目首次公開播送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全劇節目之播送帶,及首次公開播送頻道經營者出具之證明(應包含全劇節目之名稱及播送之頻道、期間、時段) 予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次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二款另有規定者,依該款規定辦理。
1、違反第十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
2、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3、節目、企畫書內容或依企畫書辦理之工作,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4、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5、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6、未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補助金申請、核算、撥付或繳交不完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五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並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且獲補助者應按次賠償本局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違反第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且獲補助者應按集賠償本局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按次賠償本局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賠償本局新臺幣三十萬元。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檢送之播送帶、證明,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或企畫書所載規劃不符者,本局應不退還獲補助者履約保證金。
(十)前九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