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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2-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且節目之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節目以綜藝類為限,且以多螢跨屏、多媒體/網路科技運用、觀眾互動參與、跨界合作之節目優先補助。
(三)節目內容應具娛樂性及市場性。
(四)節目應引進新企劃或新技術人員實際參與製作。
(五)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且申請集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
(六)節目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6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59.94i)。
(七)節目音訊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環場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八)每集節目實際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以補助二季之節目集數為限。
(九)節目之後製作(包含但不限於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國內高畫質頻道晚間六時至十二時時段完成所有獲補助節目集數之公開播送。
(十一)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且逾該節目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十二)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三)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八、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同時,繳納補助金額上限之十分之一,作為履約保證金。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之製作人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補助契約修正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補助契約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因第二款事由展延期限之變更及因本局要約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製播期限展延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四個月。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劃,及本局核定之節目各集規劃,完成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且節目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款所定期限(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六) 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有上述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節目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上傳之檔案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
(十一)自獲補助者名單公告日起,獲補助節目集數之片尾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十二)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獲補助節目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獲補助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第五點第四款節目行銷企劃、第五款節目回饋計畫之執行成效報告。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國內外播送/傳輸成果及其證明文件,包括各播送/傳輸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平均收視率、播送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
4、異業合作執行說明、效益及證明。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三)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四)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五)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六)獲補助節目於報名金鐘獎及其他國內影視競賽時,其參賽節目名稱應 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並應以獲補助者名義報名、參賽。
(十七)獲補助電視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 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且本局俟溢領之補助金完全繳回本局後,始得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獲補助者應按集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五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二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五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補助。
(十)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