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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5年度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8-05-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局視(輔)字第10730022541號令修正第11、12點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節目應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全劇節目製作,且至少應首次公開播送第一集」之限制。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 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 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並將完整填列之「影音內容描述(Metadata)規格書」(規格書格式由本局訂定)交付本局。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 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


(十一) 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十二)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 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 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 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 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平均收視率、播送(傳輸)期間總收視點、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


4、 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 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三)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四) 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五)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六) 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連續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連續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且本局俟溢領之補助金完全繳回本局後,始得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獲補助者應按集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五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二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違反前點第十五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六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