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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度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2-04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局視輔字第1043000711號令訂定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辦理電視人才培訓活動及加強產學合作交流,並提升電視產業人員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編劇人才培訓類。

(二)演員/幕後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類。

(三)演員/幕後專業人員產學合作培訓類。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幕後專業人員,係指從事影像(例如攝影、燈光、剪接)、美術設計(例如佈景道具、特殊化妝、服裝造型)、聲音(例如成音、音效、配音、配樂)、視覺效果(例如特殊效果、動畫、調光、調色)之工作者,申請者應自前述四類幕後專業人員領域中擇一類領域辦理培訓。


 

三、申請者資格


(一)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且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相關公(工)協會為申請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不得申請。

(二)申請產學合作類者,應與公立或獲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學校共同辦理培訓課程。


 

四、補助金上限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其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金上限規定如下:


(一)申請類別為編劇人才培訓類者,補助金每案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類別為演員/幕後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類者,補助金每案以一百八十萬元為上限。

(三)申請類別為演員/幕後專業人員產學合作培訓類者,補助金每案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案應備之條件


(一)同一申請者以申請補助二件為限,申請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提出二件以上申請案。

(二)培訓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執行完畢。

(三)培訓學員對象:


1、申請類別為編劇人才培訓類者,招生對象應以有志從事影視編劇工作之人士為限。

2、申請類別為演員/幕後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類者,招生對象應以業界現職人士為限。

3、申請類別為演員/幕後專業人員產學合作培訓類者,招生對象應以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為限(包括但不限於影視相關科系)。


(四)課程時數規劃:


1、申請類別為編劇人才培訓類及演員/幕後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類者者,每一申請案之課程總時數應達八十小時以上,且申請類別為編劇人才培訓類者,應於課程中規劃至少四小時之著作權、版權與戲劇行銷概論;申請類別為演員/幕後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類者,應於課程中規劃至少六小時之數位匯流趨勢、產業新興技術、新媒體平臺應用、版權與戲劇行銷、著作權概論等相關課程。

2、申請類別為演員/幕後專業人員產學合作培訓類者,每一申請案之課程總時數應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應於課程中規劃至少十八小時之產業新興趨勢、數位多媒體技術概念等相關課程。


(五)師資規劃:


1、申請類別為編劇人才培訓類者,應就培訓課程配置總導師一名,總導師本身應為資深編劇,以全程督導學員完成培訓及成果作品;並至少安排二位以上曾獲金鐘、金馬或其他相同等級之國內、外影視相關獎項之講師。

2、申請類別為演員/幕後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類者,應就培訓課程配置總導師一名,總導師本身應為與其申請類別及領域相符之資深在職工作者,以全程督導學員完成培訓及成果作品;其培訓課程之師資應為國內、外產業專家或資深人士,並至少安排二位以上曾獲金鐘、金馬或其他相同等級之國內、外影視相關獎項之講師。

3、申請類別為演員/幕後專業人員產學合作培訓類者,應就培訓課程配置總導師一名,總導師本身應為與其申請類別及領域相符之在職工作者,以全程督導學員完成培訓及成果作品;其培訓課程之師資應以業界現職之專業或資深人士為主。


(六)媒體宣傳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及對培訓學員人才資料庫之建置、規劃與執行;申請編劇人才培訓類者,另應提出前期培訓學員作品獲改編製播情形,或參加國內、外相關競賽之紀錄,以及學員媒合成果(如為首次申請者可免附);申請演員/幕後專業人員產學合作培訓類者,另應提出產學合作方式,包含學員實習機制、就業媒合輔導等規劃 ,並至少辦理一場媒合活動。

(七)申請編劇人才培訓類者,應要求學員分組創作多元題材成果作品;各組並應於結業時繳交十三集電視戲劇分集大綱、三集完整劇本(每集劇本長度應為六十分鐘)及人物介紹各一份。

(八)申請演員在職進修培訓類或演員產學合作培訓類者,應提出媒合、經紀之具體成效,並要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參訓心得(不限字數)及五至八分鐘表演之影像紀錄。

(九)申請幕後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類或幕後專業人員產學合作培訓類者,應依其培訓課程企畫屬性,要求學員繳交相關成果作品之影音或文字紀錄。

(十)培訓學員屬申請者在職員工者,其人數不得逾培訓學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十一)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亦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或合辦。


 

六、申請者應備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五)申請產學合作類者,應繳交與學校共同辦理培訓課程之合作意向書,及該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影本(公立學校免附)。

(六)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一)申請期間:


1、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2、編劇人才培訓類及演員/幕後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類:應自本局公告指定之日起(未指定時以公告日次日起)三十日內為申請期間。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3、演員/幕後專業人員產學合作培訓類:應自本局公告指定之日起(未指定時以公告日次日起)四十五日內為申請期間。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以親送或付郵掛號遞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含委託他人送達)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不論獲補助否,概不退還。


 

八、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三點、第五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審查小組評選作業


1、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本局得依補助類別分別成立審查小組。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審查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就前款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書面評選,必要時得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進行面談評選。

(2)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

(3)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審查項目及權重:


(1)師資及課程規劃妥適性。

(2)對產業之實質助益。

(3)企畫可行性及申請者執行能力(含過去辦理情形或歷屆獲補助案執行狀況)。

(4)經費及資源配置合理性。


4、決議方式: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九、撥款、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方式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培訓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通知獲補助時,培訓課程已執行完畢者,以接獲補助通知ㄧ個月內為準),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領據或發票。

3、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

4、經會計師簽證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補助金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申請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其補助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如經本局報經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得免檢送,但仍應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且應將原始支出憑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存,且須因應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再審查之需要,妥善保存十年。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5、獲補助者應就培訓課程進行全程錄影,並交付本局指定課程之錄影檔(檔案應為mpeg.或DVD可撥放之格式)。


(二)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扣減第十一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覈實核撥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

(三)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已依期限提出申請,但繳交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核撥補助金,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亦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書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或合辦。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其涉及培訓課程、師資及期限變更者,應於事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仍應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變更之申請,以二次為限。

(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辦理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七)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之課程之相關媒體宣傳及文宣中,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並應配合於本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活動中提出成果簡報,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費用。

(八)獲補助者應於所屬網站設置專區公告課程之辦理訊息,且同意於本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

(九)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十)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一個月內,交付本局補助案後續成效之追蹤報告,內容包含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補助課程檢討改善情形、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影視領域就業情形等。

(十一)補助經費如有運用於支給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及稿費時,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十二)獲補助者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通知本局監督。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九款或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上限十分之ㄧ減少補助金。

(三)違反第九點第一款第四目、前點第十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交付或交付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局人才培訓補助。

(四)本局如發現獲補助者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並停止獲補助者申請本局人才培訓補助一年;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