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度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實施要點
文化部101年8月28日文影字第1012033444號函核定;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1年8月29日靚影資館展字第101133號函公告
一、目的
為培養基礎電影人才,鼓勵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受文化部補助辦理本輔導業務,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規格
(一)短片類:放映時間以十分鐘至六十分鐘為限,且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二)微電影類:放映時間應未達十分鐘,且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三)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
三、輔導金金額、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之名額
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之獲選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之金額,由本館依評選小組作成之建議並報經文化部核定,且每部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稅)為上限。但以底片媒材攝製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以每部新臺幣二百萬元(含稅)為上限。
四、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者,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方式及地點
申請者應依前點及第八點規定,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館提出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一百零一年度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
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0台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
聯絡電話:(02)23924243分機28。
六、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之製片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曾獲選其他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之電影片製片或製作業,經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七、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之企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其為共同製片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共同導演或共同編劇者,亦同。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之導演,應將本年度之前執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之電影片。
2.未曾導演獲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電影長片輔導金或獲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二)於第四點申請期間開始日之前已製作完成視聽著作,或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開拍者,一律不得提出申請。但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為進行田野調查目的已開拍,且至第四點申請期間開始之日尚未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提出申請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劇本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四)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企畫案轉讓。完成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應與企畫案之主題精神相符。企畫案內容、導演、編劇及攝製媒材等有變更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館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評選小組之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館同意後,方得變更。變更企畫案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仍應依原合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交付評選小組審核。
(五)獲輔導金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六)獲輔導金者其著作財產權人應無償贈送符合第二點規格且經第十一點第(二)款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全新複製片(其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HD CAM或DCP數位拷貝規格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複製片)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DVD規格之精華片段(動畫片為三十秒至六十秒)及完整影片DVD各一份予本館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本館業務之法人,得將輔導金電影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性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性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七)獲輔導金者其著作財產權人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文化部(含附屬機關/構)、文化部(含附屬機關/構)授權之人及我國駐外單位,得將輔導金電影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性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性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八)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本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九)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應依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十)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應於片頭或片尾處明示「本片為獲文化部101年度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製作」或類似文意。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企畫案之製片、導演及編劇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三)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企畫案之導演符合第七點第(一)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企畫案符合第七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五)申請人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電影片製作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企畫案(一式九份),內容包含:
1.電影短片及微電影片名、類型、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媒材、預定拍攝期間、地點及預估製作期程;
2.劇情大綱;
3.劇本或分鏡表;
4.製作團隊說明,含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或主要人物)、藝術與技術人員等及其過去實績;
5.製作預算規劃書;
6.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7.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行銷或宣傳構想;
8.目前或預計之集資情形(集資對象、集資金額、資金比例、集資規劃期程及集資合約影本等);如有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申請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於集資金額中所占比率等;
9.申請者簡介(例如申請人簡歷、製片作品、其他資訊等或申請公司之成立經過、近五年製片紀錄、近五年出品影片國內外獲獎紀錄、近五年獲政府機關電影製作輔導金及獎補助紀錄、其他資訊等);
10.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片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等,請檢附)。
(七)其他文化部或本館指定之文件(一式九份)。
申請參選之文件資料(含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企畫案)一律不予退件,請自留底稿。
九、評選方式
(一)由本館遴聘經文化部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作業。評選小組評選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准駁及輔導金金額,應以集會方式為之。
(二)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館得報經文化部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館並得報經文化部撤銷該申請案之獲選資格。
(三)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之獲選名額、每部電影片輔導金金額,應經評選小組之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第十一點第(二)款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審核,應經評選小組之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館報經文化部核定。
(四)評選小組作成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獲選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金額建議時,應參酌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企畫案之片長、影片類型、攝製媒材、製作預算、製作團隊、演員卡司或特效等及本年度輔導金預算額度。
(五)除第(三)款規定外,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應經評選小組審核之案件,應經評選小組之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定。
(六)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評選委員如係由遠地前往集會所在(三十公里以外),得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交通費用。
十、獲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之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輔導金者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館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選輔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並與本館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者,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逾期未完成簽約者,亦同。
履約保證金於獲輔導金者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結案通過後,由本館無息返還。
十一、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製作完成之審核
(一)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五個月內,繳交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一式九份,送評選小組審核。評選小組認為有修正必要者,獲輔導金者應依評選小組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並再送審核。修正以二次為限。
(二)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攝製完成,並繳交完成後製作且符合第二點規格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複製片一部(其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HD CAM或Digital Betacam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送評選小組審核。經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一個月。
(三)無法於前二款所定期限繳交者,應於繳交期限之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展延申請。第(一)款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第(二)款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四)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限攝製完成,不受前款展延次數之限制。
(五)本館對獲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企畫案之攝製過程有監督之權,並得隨時請獲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輔導金者不得拒絕。
十二、輔導金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複製片經評選小組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館辦理結案事宜:
(一)文化部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二)第七點第(五)款之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影本)各一份。
(三)第七點第(六)款規定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全新複製片(其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HD CAM或DCP數位拷貝規格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複製片)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DVD規格之精華片段(動畫片為三十秒至六十秒)及完整影片DVD各一份。
(四)第七點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授權書(正本)各一份。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及微電影總收支明細表(正本)二份。
(六)影片之劇照、本事、演職員表、導演照片及簡介、拍攝地點資料、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無相關資料者免附)。
(七)其他文化部或本館指定之文件。
十三、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1.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申請參選。
2.企畫案或完成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涉及侵權行為,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3.與本館簽訂合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或於簽約後經撤銷輔導金之受領資格。
4.違反與本館所訂合約之任一規定。
5.未於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期限繳交或繳交不完全,經本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6.經依第十一點第(一)款修正二次,仍未經評選小組審核通過。
7.交付之粗剪作品或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複製片,不符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8.違反第十一點第(五)款規定。
(二)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二點所定期限,檢具各款應備各項文件資料辦理結案者,本館得催告獲輔導金者於二十日內辦理結案,逾期不辦理或交付不完全者,得終止合約,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不撥付最後一期輔導金款項。
(三)獲輔導金者與本館簽訂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製作合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或於簽約後經撤銷輔導金之受領資格者,自放棄製作或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以放棄製作或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案參與申請;放棄製作或被撤銷輔導金資格者,自放棄製作或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三年內亦不得再申請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
十四、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報請文化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