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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流行音樂人士及產業赴海外參與國際活動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7-03-02

鼓勵流行音樂人士及產業赴海外參與國際活動作業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流行音樂人士赴海外參與專業音樂活動,提升專業知能及我國流行音樂於國際市場曝光度,與國際發展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型及申請資格


(一) 海外研習:


1. 參加具音樂專業之法人、協會、機構及其他相類組織所主辦,提升流行音樂專業知能且具備研習證書之研習活動。研習主題包括但不限於流行音樂創作、錄音編曲與製作、數位音樂、演唱會硬體工程、行銷經紀、新媒體應用及流行音樂產業研究等項目。

2. 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從事流行音樂研究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公私立大學專(兼)任教師。


(二) 海外發表演講或擔任與談人:


1. 參加具音樂專業之法人、協會、機構及其他相類組織所主辦之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發表我國流行音樂之專題演講或在我國流行音樂專題演講中擔任與談人,且單場與會人士達二百人次規模者。

2. 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從事流行音樂研究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公私立大學專(兼)任教師。


(三) 國際參展:


1. 於參展人數達一萬人次、總設展廠商達二百家以上規模之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設展,以促進海外交易、拓展我國流行音樂市場。

2. 申請資格: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


(四) 出席音樂獎頒獎典禮:


1. 音樂作品入圍或獲得非華語性質之國際流行音樂獎項,獲邀出席該獎項頒獎典禮者。

2. 申請資格: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我國政府立案,從事製作、發行或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或從事經紀之法人或團體、商號。


(五) 赴海外宣傳:


1. 指赴東北亞、東南亞、南亞及紐澳等地區辦理包含但不限於媒體宣傳記者會、音樂作品簽唱會、歌迷見面會、拍攝 MV等活動者。

2. 申請資格: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我國政府立案,從事製作、發行或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或從事經紀之法人或團體、商號。

申請前項各款補助類型之申請者,應為最近二年內未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或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但未有受限制不得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之情形。



 

三、補助項目、金額上限及相關規定


(一) 補助項目、額度上限及相關規定如附表一。

(二) 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四、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資料


(一) 申請期間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於參加(與)第二點各補助類型所舉辦之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本點第二款所列各目之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活動結束次日為當年度十一月四日至十二月一日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四日(含)前提出申請(各梯次申請期程表如附表二);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二) 申請者應繳交之證件、資料:


1. 申請函(如附件一)

2. 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切結書(如附件三)。

3. 申請補助者資格之證明文件

申請者應依其申請之類型繳交證明文件:


(1) 申請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者,應繳交:


甲、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或從事流行音樂研究之公私立大學專(兼)任教師之一之證明文件。


(2)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應繳交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申請第二點第四款或第五款補助,為流行音樂從業人員者,應繳交申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製作、發行或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或從事經紀之法人 (不含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及其在臺灣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或團體、商號者,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4. 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PDF檔資料光碟一片:


(1) 申請第二點第一款補助者,其成果報告書應包含a.以中華民國(臺灣)人民身分參加研習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b.實際執行研習活動內容及期程;c.研習活動效益(三千字以上)說明;d.研習活動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e.研習活動之照片或錄影。

(2) 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補助者,其成果報告書應包含a.以中華民國(臺灣)人民身分參加活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b.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各場之主題及內容;c.申請者專題演講或與談之講稿、簡報檔及相關紀錄、錄影、照片;d.與談活動效益及心得(三千字以上)說明;e.邀請函。

(3) 申請第二點第三款補助者,其成果報告書應包含a.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活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b.設展之目的、規劃(包含但不限於設展攤位規格、場地布置內容、主視覺、文宣品及為達成設展目的規劃之活動)及實際執行期程 (應按各項工作臚列說明,並應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c.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身分(並敘明擔任之工作角色);d.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可證明設展廠商數或參展人數之手冊、DM、報導等);e.設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f.本申請案之文宣品。

(4) 申請第二點第四款補助者,其成果報告書應包含a.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活動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b.行程規劃(包含但不限於相關規劃之活動),並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受提名之證明;c.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身分(並敘明擔任之工作角色);d.參加之國際音樂頒獎典禮簡介:時間、地點、主題、內容及舉辦單位介紹(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佐證資料);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手冊、DM、報導等);f.活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g.典禮之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

(5) 申請第二點第五款補助者,其成果報告書應包含a.宣傳標的(例如歌手、樂團、音樂作品…等)之簡介;b.宣傳活動規畫及行程(包含但不限宣傳地區、完整宣傳計畫、全案細部執行期程表及項目)及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與當地國家業者、樂團、表演者合作拍攝MV者,應另檢附其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或相關合作證明文件;c.執行團隊人員之姓名及身分(並敘明擔任之工作角色);d.宣傳活動效益(例如:活動參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及其他經濟效益等)及建議說明;e.宣傳活動之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f.本申請案之文宣品(海報、DM、手冊等)。


5. 依附表所列申請補助人員之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 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四)一份。

7. 申請補助項目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8. 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附件五、六格式依序編號彙訂造冊,並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申請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補助者,應檢附未獲邀請單位補助申請者相關費用之切結書(如附件七)。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者應檢附前點文件,並於信封封套正面註明「鼓勵流行音樂人士及產業赴海外參與國際活動申請案」,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行銷推廣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二) 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

(三) 違反前二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四) 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六、審查小組及其職務


(一) 審查小組之組成:


1. 本局應置專家、學者十二人組成審查小組。

2.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3. 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書面審查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4. 外聘委員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書面審查結束,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查委員名單外公開。


(二) 審查小組職責及決議方式:每件申請案依本要點規定所繳交之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齊備並符合申請資格後,本局將依其申請類型及利益迴避原則自審查小組中洽邀三名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經至少二名委員作成同意補助之建議,上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三)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審查結果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審查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參與之國際活動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七、獲補助者履行之負擔規定及違反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內容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算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名目之補償、賠償;如已領取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鼓勵流行音樂人士及產業赴海外參與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獲補助者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名目之補償、賠償;如已領取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鼓勵流行音樂人士及產業赴海外參與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應擔保向本局申請補助之申請案,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2. 應擔保其申請案、類似之申請案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 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補助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經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後之收支明細表及撥款帳戶存褶(戶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未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撥付補助金,或檢具之發票(領據)、撥款帳戶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申請撥付或修正一次,逾期仍不提出申請或修正,或修正後仍屬錯誤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不予支付補助金。

(四) 除依本要點相關規定,申請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規範辦理,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各項支出用途與金額及全額實支經費總額。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且日後審計機關如對原始支出憑證要求補正,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補正;獲補助者不補正或補正後,審計機關仍要求剔除該憑證,獲補助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賠償,並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原始支出憑證所載金額之溢領補助金。本局於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者之申請案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九、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算、撥付補助金,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