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6年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7-01-26

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局音(輔)字第1043000573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局音(推)字第1053000731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局音(輔)字第10620002962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成為推廣流行音樂創作發表、行銷之據點,並鼓勵善用科技技術進行轉型升級,引進數位化流程,投入流行音樂數位展演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以符合下列規定且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於國內經營音樂展演空間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為限:


(一)非外國法人在臺投資設立登記之子公司。

(二)申請之展演空間業者於近三年內每年至少舉行一百場以上售票演出且演出入場方式須以門票銷售為主。

(三)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申請補助之整合專案企畫案(以下簡稱企畫案)應具備之條件:


(一)企畫案應為以開拓流行音樂數位展演市場,及帶動周邊效益為導向,提出具競爭力之商業經營模式。

(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規劃之流行音樂演唱會展演場次至少二十場次,且須進行數位平臺線上即時播出,每場次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2.演出內容及場次:


(1) 節目企劃內容應具有特色或獨特性。

(2) 所規劃之流行音樂演唱會展演之場次,其演出之音樂表演工作者應有曾入圍或獲金曲獎或金音創作獎之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獲獎表演工作者)於二分之一以上場次中表演,且獲獎表演工作者每場次表演時間應不少於二十分鐘。

(3) 獲獎表演工作者,於同一日期及地點表演時,以一場次計。


3.應於計畫執行時程規劃各式行銷活動以宣傳展演活動,並提出規劃方案。


(三)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案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申請補助之企畫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辦者。

(五)屬合資辦理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企畫案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同一申請者以獲補助一申請案為限。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案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屬合資辦理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且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補助企畫案所載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核定補助項目及補助金上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須屬執行企畫案所產生之業務費用,例如展演之企劃、製作、宣傳、表演、攝製等費用,且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但為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用,例如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活動獎(助)金、公關禮品等項目,應不予補助。

(二) 獲補助之設備須符合係購置攝製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以上影片之軟硬體設備或優規,且補助攝製所需之設備購置費不得逾本局核定其申請補助企畫案所載設備購置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三) 獲補助者以四家為限。


 

五、申請補助企畫案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案一式十份,應以A4橫式橫書雙面繕寫,每頁底部編頁碼,且須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並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申請當年度)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申請案、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依我國法令登記經營音樂展演空間之證明及資本額度文件影本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

(三) 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四) 企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目標

3. 企畫書內容及實行方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計畫之工作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展演規劃、行銷規劃、數位平臺播出規劃等,及各項工作進度規劃。播出規劃除依第三點第一款之即時播出場次外,應提出點播或非即時播出之行銷規劃。

4. 商務策略說明:


(1)應詳細介紹合作或使用之數位平臺播出方式,平臺授權機制、平臺商務機制及行銷推廣、開拓海外市場等策略。

(2)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3)預估回收金額之方式。


5. 申請補助之設備說明:


(1)申請補助之設備清單購置之理由及預期效益。

(2)型錄應含圖片、供應廠商報價單等。


6.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依流行音樂展演、節目安排、製作、攝製、播出、包含但不限於數位平臺線上行銷推廣等業務之預估經費及設備購置經費,編製經費支出明細表,並應列明支出項目、金額、分配比例。

7. 自資辦理者,其資金來源說明應載明申請補助屬自資辦理,並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8. 合資辦理者,其資金來源說明應載明申請補助屬合資辦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辦理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檢附合資辦理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之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9. 預估重要成果指標之規劃:

應分列每場次預估之現場觀眾人數及線上即時播出觀賞人次及非即時播出之點閱次數。並應評估說明做成預估人數及點閱次數之方法。

10.申請者及執行工作團隊及技術團隊簡介:


(1)申請者簡介,應含申請者組織結構及最近三年度營運狀況說明;其屬合資辦理者應全部列名並提出說明。

(2)執行工作團隊及技術團隊簡介,含姓名、年齡、國籍、學歷、經歷。執行工作團隊中若有外籍人士應檢附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雇許可函影本。

(3)應檢具執行工作團隊及技術團隊勞健保在保文件。

(4)申請補助之音樂展演空間最近三年所有售票演出活動紀錄。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計畫執行時程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第五點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及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第四款、第五款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申請當年度)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以親送、委託他人遞送或付郵掛號寄送本局,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委託他人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不得逾申請期間截止日內送達本局一樓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小組及評選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企畫案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定或格式、裝訂方式不符第五點第一項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選小組;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就本點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選,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申請案之評選標準:


1. 企畫書內容及執行方法占百分之四十。

2. 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3. 商務策略之創新性與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

4.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 決議方式:

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

(六) 評選結果透明化: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品名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三)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

(五)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 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十二、 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三)獲補助者非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前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向本局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並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四)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五)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六)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有上述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本補助之企畫案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獲補助企畫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三、 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獲補助者依前點第三款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情形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 本要點相關事項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