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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錄製有聲出版品之公司行號購置錄音軟硬體設備或裝修錄音室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0-09-09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90421150Z號令訂定發布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錄製有聲出版品之公司、行號購置錄音軟硬體設備或裝修錄音室,錄製優良有聲出版品,以提升我國音樂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二年以上之錄製有聲出版品之公司、行號。

申請者最近一年內應無退票紀錄。

 

三、 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止。

 

四、 補助項目及補助金上限


(一) 獲補助之申請案以補助申請者購置錄音軟硬體設備或錄音室裝修為限,且補助經費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九十一萬元。

(二) 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或計畫書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載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每一申請者限提一申請案,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五、 補助錄音軟硬體設備購置或錄音室裝修期限

前點第(一)款所稱錄音軟硬體設備或錄音室裝修,指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購置或裝修工程開工,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安裝或裝修完成之多媒體音樂製作軟體及錄音設備器材或錄音室之隔音、吸音、靜音等工程【以下簡稱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

 

六、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除申請表及本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繳交之證件各一份外,其他文件一式十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 證資料一式十份,請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請按下列各款規定項目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為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為行號組織者,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申請期限截止報名之前一個月內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 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已全部安裝(裝修)完成者,應繳交成果報告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者簡介及其過去完成錄製至少五件之有聲出版品,並附該等有聲出版品之說明簡表(應含該有聲出版品名稱、出版日期、錄製之軟硬體設備或該有聲出版品之音樂類型、國內各音樂相關獎項之入圍及得獎紀錄等)。

2、最近二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安裝(裝修)完成後之場所實景照片。

4、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購置(裝修)之理由及成果效益。

5、經費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型錄(應含圖片)、供應(裝修)廠商報價單等。

6、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訂購單影本。

7、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之買賣或支付價款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如合約書影本、銀行結匯單據影本、匯款證明單影本、進口報單影本、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者。

8、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之出售(裝修)廠商出具之已到貨、安裝或裝修完成及申請者驗收證明影本。


(五) 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未全部安裝(裝修)完成者,應繳交計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者及其過去完成錄製至少五件之有聲出版品,並附該等有聲出版品之說明簡表(應含該有聲出版品名稱、出版日期、錄製之軟硬體設備或該有聲出版品之音樂類型、國內各音樂相關獎項之入圍及得獎紀錄等)。

2、最近二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購置(裝修)之理由及預期效益。

4、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型錄(應含圖片)、供應(裝修)廠商報價單等。

5、預定工作進度表。


(六)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前二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 遞件方式


(一) 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 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三)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九十九年度錄製有聲出版品之公司行號購置錄音軟硬體設備或裝修錄音室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 審查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送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本要點之審查工作,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擔任;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 審查小組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有關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補助比率之決議,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之。

(五)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案之變更、獲補助者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安裝(裝修)現場勘驗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之。

(六) 審查標準:


1、依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第1目及第(五)款第1目規定檢附之有聲出版品及該有聲出版品之音樂類型、國內各音樂相關獎項之入圍及得獎紀錄等40﹪

2、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購置(裝修)理由40﹪

3、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價格購置(裝修)之合理性20﹪



 

九、 撥款方式


(一)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案,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時間配合審查小組代表至安裝(裝修)現場進行勘驗,並於接獲本局勘驗通過通知後十日內,且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3、納入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補助金額度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本表應經會計師簽證)。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案,獲補助者應於計畫書所載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全部安裝(裝修)完成,且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通知本 局,並依本局通知之指定時間配合審查小組代表至安裝(裝修)現場進行勘驗。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勘驗通過通知後十日內,且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 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二項規定計算: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補助金額度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本表應經會計師簽證)。

4、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訂購單影本。

5、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之買賣或支付價款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如合約書影本、銀行結匯單據影本、匯款證明單影本、進口報單影本、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者。

6、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之出售(裝修)廠商出具之已到貨、安裝或裝修完成及申請者驗收證明影本。

7、成果報告書。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計畫書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計畫書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三)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或第(二)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有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或經審查小組代表至安裝(裝修)現場勘驗未通過者,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十、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成果報告書或計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補助。

(三)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案之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之經費預估明細表(包括變 更後之購置項目及廠牌名稱、型號、功能簡述、數量及金額)、型錄、供應(裝修)廠商報價單及預定工作進度表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 計畫書執行。

(四)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受補助設備(工程)之購置及安裝(裝修),無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十一、 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者,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以下統稱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