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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5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7-03-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局視(輔)字第10630016062號令修正訂定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資通訊及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市場性及可行性。
2、節目是否具國際競爭力、行銷企畫、回饋計畫、對產業提升助益之創意性、 可行性及效益。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含高畫質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4、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5、節目是否於國內高畫質頻道作首次公開播送。
6、連續劇類、電視電影類之節目,是否結合新媒體/網路科技,以具多螢跨屏、即時互動、參與等特色製作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五)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