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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5-28

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新影一字第0990520845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影一字第1000520181Z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038Z號令修正第六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834Z號令修正第十三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局影(輔)字第1022000932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局影(輔)字第10220058042號令修正第七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局影(輔)字第10430030822號令修正

 

一、目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開發國產電影片劇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申請人資格:


(一)以依我國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同一申請人同一梯次僅限申請一案,每年度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二)獲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者(以下簡稱獲補助金者),於本局結案審查通過前,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


 

三、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上限:每一補助案不得逾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申請開發之國產電影片劇本係改編自我國國籍者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其補助金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開發之國產電影片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二)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劇本內容有使用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三)依劇本攝製完成之國產電影片映演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四)不得於申請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時,已完成電影片之製作。

(五)非屬已獲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或優良電影劇本獎金之劇本。


 

五、申請期間:


(一)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交付方式:以親送或掛號付郵遞送本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掛號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電影產業組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三)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及結案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一份。

2.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一式七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依序具體填寫並附相關證明,其格式並應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正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4,行高:20pt。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載明「無證明文件」,並應敘明理由。


(1)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以下簡稱「劇本開發」)之基本資料:包括案名、類型、創作背景及立意、故事大綱(字數應為二千字以上三千字以下)、人物介紹。如係改編他人著作,應檢附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原著作、衍生著作各七份,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每式正本一份,影本六份)。

(2)申請人簡歷、現況、過去實績說明(例如過去製作電影片之數量、國內票房、得獎紀錄等)。

(3)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劇本開發團隊(含編劇、製片、導演、顧問等)之經歷及相關證明,並應附其同意參與劇本開發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5)劇本開發攝製國產電影片計畫:包括國產電影片籌拍時程規劃、未來參與之電影製作團隊(含導演、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等,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經歷及相關證明。

(6)劇本開發執行方式:包括劇本開發方法(例如資料蒐集、訪問、市場研究、田野調查、編劇會議等)、預估開發期程。

(7)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表。



(二)結案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局核發之獲補助通知函影本。

3.領款收據。

4.劇本開發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補助金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劇本開發費用(應分人事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五項,並檢附該五項之細目清冊)。


5.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內容應包括在我國執行劇本開發業務之編劇費用,或在我國境內支出與劇本開發之相關費用,上開費用不得低於核定補助金額。人事費支出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註明所擔任之職務。

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範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6.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七份(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正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4,行高:20pt)。


(三)第一款申請應備文件不全或計畫書內容、字數、字型、字體、行高、格式未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七、評選及審查:


(一)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電影領域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小組就本局形式初審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選。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補助案之獲補助者、劇本開發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比率之建議,上述建議由本局核定後並公告之。

(二)結案審查:本局得請評選小組委員就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供本局核定。前開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之同意作成。劇本經評選委員建議修改者,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限及意見修改劇本,並再送本局審查。修改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評選標準:評選委員應就劇本開發基本資料之完整性、創意性以及攝製國產電影片計畫之具體可行性、總預算經費之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五)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小組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八、補助金結案申請期限及結算標準:


(一)補助金結案之申請期限: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補助通知函所載期限(即本局公告獲補助者名單次日起十五個月為申請補助金結案之截止日。但核定獲補助計畫書之開發期程逾前開結案日期者,仍以本局補助通知函所載期限為申請補助金結案之截止日。)完成國產電影片劇本,並檢具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

(二)補助金結算之標準: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者,應依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本局實際補助金額;如有結餘款,獲補助金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規定:


(一)不得將計畫書轉讓他人。

(二)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證明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案。

(三)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本局核定之計畫書除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表外,其他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金者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但經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同意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應擔保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獲補助金者補助金受領資格:


1.於申請補助金結案之截止日前放棄補助金者。

2.未依本局補助通知函所載期限向本局申請結案者。

3.第六點第二款結案應備文件不全或不符第六點第二款規定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4.非因前點第三款本文規定,未通過結案審查者。


(二)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獲補助金者補助金受領資格;其已領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屬第九點第三款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經本局撤銷獲補助金資格者,自被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