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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硬地音樂專輯錄製補助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2-04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局音(推)字第10430005623號令修定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流行音樂多元發展,培植優秀硬地樂團,協助其錄製音樂專輯,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硬地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企畫執行期程:獲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申請案名單之日起十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硬地音樂專輯之錄製。

(二)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經發行之硬地音樂專輯為限。

(三)補助額度:由本局依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決定補助之准駁及補助金額,獲補助之申請案,每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為限。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一)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其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本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黏貼於A4紙張);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且以二團為限。

(二)申請表十五份(格式如附件)。

(三)企畫書十五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列印,每頁底部編頁碼,並以活頁裝訂),內容應包括:


1.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經過、團長及團員介紹、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2.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之創作概念

3.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之內容簡介

4.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之製作方式

5.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之發行計畫

6.執行期程(應說明工作進度、日期)

7.預估經費表(應為錄製硬地音樂專輯所產生之費用,不包括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專輯錄製無涉之費用)


(四)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樣帶CD光碟片一份(應以數位音樂檔案形式呈現,限WAV格式),並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四首,長度不限。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

前二項應備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有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不符規定,且經本局依第四點第三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

(三)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四)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六)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案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列席說明及答詢,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逾期不列席或不提供文件、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及公告之。

(七)前款評審小組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八)評審委員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前項補助契約有修正之必要者,得經本局及獲補助者雙方同意以書面協議變更之。

 

八、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補助金分二期撥付,以受補助之樂團為受領人;其未開立樂團帳戶者,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二)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獲補助者未依契約規定之各期申請撥付期限申請核撥,或檢送之申請核撥文件、資料不符契約規定,或雖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資料,但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限期修正一次仍不符合企畫書內容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金契約,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金。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已領取之補助金繳回本局。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要點或其他類似之補助。

(三)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結案報告之收入結報;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督導及考評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應負擔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專輯作品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執行,且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四)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但企畫書所載預估經費總預算,不得變更。

(五)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應自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並得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六)應擔保無償依本局要求及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席、接受訪談、表演、演講),參與相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獲補助企畫案成效資料,作為補助案效益之後續評估依據。

(七)應擔保無償出席本局召開之期中審查會議,並報告企畫書之執行進度、內容及執行成果,且依本局核定之期中審查會議之決議事項執行。

(八)獲補助之音樂專輯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網址:www.bamid.gov.tw」或類似文意。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十分之ㄧ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負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者,其所屬樂團之團長及團員應就上開應償付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獲補助者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