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4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1-05

104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局音(推)字第10330082944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競爭力,開創與推廣臺灣流行音樂品牌,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製作及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之公司或行號,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曾入圍或獲金曲獎獎項之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業者。

(二)最近二年內未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前一年之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四)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補助標的、補助名額及補助金額度


(一)補助標的:以開拓流行音樂市場為導向,具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例如創作、製作、錄音、視覺設計、企劃、行銷等面向能力)及帶動周邊效益之整合專案企畫。

(二)獲補助者以十名為限。

(三)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七份,以A4橫書直式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應繳交證件及文件: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者未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4.申請者最近二年內未有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情形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5.主要合作對象的意向書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外籍人士時,應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執行期程為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四年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間,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整合專案企畫,其企畫書內容應含下列項目(格式如附件四):


1.申請者之公司行號簡介(應含公司行號組織結構、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得獎紀錄及工作團隊組成等)。

2.背景說明。

3.市場分析。

4.重點工作內容項目與實施辦法(須包含有效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之策略及評估)。

5.預定進度及查核點(各主要工作項目均應訂有執行進度規劃,以作為獲補助後本局審查檢核與撥付補助金之依據)。

6.預期成果(預估執行後之經濟效益,包含投資意願與商機創造,並提出量化及質化之績效衡量指標)。

7.所提企畫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四萬四千九百元並詳列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

8.研提回饋計畫(應與原企畫書內容及目的相關之計畫,且應有助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前二項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公告之。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本局依第四點第三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並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審查項目及權重:


1.申請者歷年實蹟及執行能力占百分之十五。

2.所提企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占百分之三十。

3.所提預期成果之可行性及與本計畫目的之契合度占百分之二十五。

4.所提經費配置、預定進度及查核點之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5.回饋計畫占百分之十。


(六)本局得邀集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核定補助申請案企畫書執行情形以面談方式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以作為補助金撥款之依據。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並應經本局核定後通知獲補助者。

(七)獲補助者就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申請變更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作成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後通知獲補助者。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八、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由本局分二期撥付補助金,並由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得核予款項。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補助金(最高核予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


1.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或製作物各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報本局審核:


(1)截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止之期中報告書(至少應包含本局核定補助企畫書內容之預計與實際執行情形對照表,及各項工作進度與成果)。

(2)經會計師簽證之獲本局核定補助企畫書內容所載各項費用累計支出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之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及會計師查核報告。


2.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期中報告通知後五日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金。

3.獲補助者依第一目規定檢送之期中報告書及累計支出經費明細表等,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通過或實際支出經費未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期中報告書內容,經評審小組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金,且二年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如期中報告書獲審核通過,僅修正後之實際支出經費仍未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者,依最後所報實際支出經費佔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百分比,乘以本局核定補助金額,核予第一期補助金,且核定後即不再補發其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差額。

4.獲補助者未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期限申請期中審查或第一期補助金之撥付,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申請或補正一次,逾期仍不提出申請或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金,且二年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二)第二期補助金(最高核予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


1.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所載各項工作內容時程,完成所有工作項目,且應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或製作物報本局審核:


(1)全案完成之結案報告書(應包含本局核定補助企畫書內容所載之預計與實際執行結果對照表及成果)(十七份)。

(2)經會計師簽證之獲本局核定補助企畫書內容所載各項費用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獲補助者如有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各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

(3)本局核定補助金總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一份(應依序編號彙訂並造冊;含獲本局核定補助企畫書內容所載各項執行期程所產生之原始支出憑證),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就地審計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前開結案報告書(含各式文件、資料或製作物)等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所載各項規劃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結算標準計算:


(1)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發票。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3.第二期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核定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扣減已核撥之第一期補助金及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期補助金,且最高核予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4.前開結案報告書(含各式文件、資料或製作物)等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各項規劃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期末報告書內容(含各式文件、資料或製作物)等,經評審小組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金,且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五日內將已領之第一期補助金全額繳回本局,本局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5.獲補助者未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期限內申請結案審查或第二期補助金之撥付,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申請或補正一次,逾期仍不提出申請或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金,且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全額繳回本局,本局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但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逾期應不予受理,且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前開申請企畫書內容變更涉及流行音樂作品者,以一組流行音樂作品為限,且申請變更後之流行音樂作品分項預算、企畫案之經費總預算及演唱(奏)等級均不得低於原核定各該項目金額(等級)。

依前項但書規定申請企畫書內容變更者,應經評審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三)本局辦理審查業務,得派員實地評核,或請獲補助者配合提供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進度報告;前開審查以會議形式召開者,獲補助者應擔保出席審查會議,並依審查後之決議確實執行。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有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五)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作品參加國際音樂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均應標示「本作品係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四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補助」或類似文意。

(七)獲補助案倘遇有外界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全案執行完畢後應擔保配合本局相關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下列獲補助企畫案成效資料:投資金額、整體經費配置比例(應含音樂製作、媒體宣傳、經紀活動等項目)、投入人力、創造產值(應含國內外實體銷售張數、國內外數位授權收益或瀏覽人次【含截至提報前之總瀏覽人次及月平均瀏覽人次】)、國內外演唱會或其他經紀活動場次、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產能效益)、媒體宣傳行銷項目及MV製作數量等。

(八)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局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九)專案企畫執行內容包含流行音樂作品(專輯、MV),應配合下列事項:


1.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作品(專輯、MV)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本局網站、文化部及所屬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並應擔保所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2.獲補助企畫案內之流行音樂作品(專輯、MV),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出具切結書切結已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作品(專輯、MV)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本局網站、文化部及所屬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並妥善保存,備本局查核,並應擔保出具之切結書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全數繳回,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第九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每組作品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ㄧ減少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第八款規定情節嚴重者,本局未來得不予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四)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