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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4-03-06

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音(輔)字第10320009372號令訂定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界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以提高流行音樂普及率及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並強化流行音樂版權之流通傳播與加值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具備之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製作及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或從事經紀、聘僱流行音樂歌手、樂手或樂團,或資訊軟體服務業、資訊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公司或行號。

(二)前款之公司或行號申請補助每年度以一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能有效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並具備有效達成音樂版權之流通傳播,強化流行音樂之加值應用等特質,前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內完成製作或開發,且其呈現之合作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以圖文出版(如:漫畫、文學作品、攝影、繪畫等)、影像聲光(如:電影、電視節目、廣播、動畫等)、表演藝術(如音樂劇、舞台劇、舞蹈等)、電玩遊戲、數位內容及數位音樂創新商業行銷模式或與其他異業領域結合等呈現方式。

(四)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為電影者,應為國產電影片,並符合「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為廣播電視節目者,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並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為表演藝術、電玩遊戲、漫畫、文學作品或其他產品者,其著作財產權及發行權,應屬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申請補助商務模式服務者,其服務提供者應為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

(五)申請者不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六)跨業合作廠商不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本局其他製作補(捐)助(如:電視節目或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三、補助金額度

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製作、開發企畫書中所載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得逾獲補助者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如補助經費中用以辦理採購事項,而其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跨業合作廠商以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者,本局核定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與前開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金額總和,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者開發企畫書中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一式十七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七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項目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符合第二點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者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五)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六)應載明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1.屬自資製作者,應提出資金規畫來源說明,其資金來源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補助者,應列名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之比率。

2.屬合資製作者,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申請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補助者,應列名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之比率,並檢附合資者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其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七)應繳交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製作、開發企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申請者(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五年已有跨業合作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2)跨業合作廠商(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五年已有跨業合作經驗有成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3)申請者及跨業合作廠商實際執行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人員名單及簡介(含姓名、國籍、學歷、經歷)。


2.跨業合作廠商合作契約書。

3.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書面說明(有相關製作物輔助企畫案呈現者,亦得併附,如音樂Demo帶)。

4.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

5.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普競爭力與音樂版權之流通傳播,並強化流行音樂之加值應用實際效應之分析(應包含但不限於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預估分析)。

6.跨業合作廠商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非製作補助案申請補(捐)助者,應繳交所有跨業合作廠商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情形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二)。

7.申請者不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業服務模式,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8.申請者擔保獲本局核定補助時,其為依第八點第一款第2目第一項之(2)之A規定繳交之跨界合作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9.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預估資金來源(收入)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預估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出資形式;以現金以外財產出資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證明;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收入總額之比率)。

10.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比率)。

11.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前二項應備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有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止。

(二)交付方式


1.付郵遞送者:

應於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行銷推廣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違反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

應於申請期間內(至遲不得逾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3.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零三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具備之條件及申請案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各款規定或經依第四點第三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或要求申請者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有關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五)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六)審查項目及權重:


1.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是否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並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占百分之二十。

2.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是否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含市場需求度)占百分之二十。

3.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是否能具體有效達成音樂版權之流通傳播,並強化留型音樂之加值應用實際效應占百分之二十。

4.製作、開發期程規劃及經費配置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5.執行團隊能力與績效占百分之二十。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八、補助金撥款方式


(一)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申請者,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完成製作或開發營運者,由本局分二期撥付獲補助者補助金:


1.第一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金。

2.第二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於企畫書所載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製作、開發完成之次日一個月內(最遲不逾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各十七份,向本局申請結案審查:


(1)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簽證,同時提供獲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正本,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成果報告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A、


(a) 製作完成之跨界合作產品: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書面說明(含製作完成之日期)及DVD格式影片介紹。

(b)開發完成之商務模式服務: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含開發完成之日期)及DVD格式影片介紹。


B、 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版權之流通傳播及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之說明及佐證資料(應包含但不限於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分析與執行說明及佐證資料,如有銷售量、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亦應併附說明及佐證資料)。

C、 製作、開發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獲補助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所有補助項目、金額及其占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比率)。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獲補助者依前項規定檢送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三項規定之第二期補助金結算標準計算: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

(3)將依前項之(2)之A規定,繳交之跨界合作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紹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書面授權文件。

(4)前(3)跨界合作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出具切結書,確實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紹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書面授權文件。

(5)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獲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金額總和已達本局核定之跨界合作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共同切結承諾跨業合作廠商不再以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之書面。

(6)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獲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金額總和未達本局核定之跨界合作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共同切結承諾跨業合作廠商再以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助案申請補(捐)助時,該補助金額與前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助案及本補助案補助金併計後之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跨界合作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7)獲補助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均應標示「本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之證明。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二期補助金結算標準: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列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扣減本局已核撥第一期補助金之金額後核撥;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應分別依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本局已核撥第一期補助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期補助金;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其有溢領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內無條件繳回本局。



(二)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完成製作或營運者,本局分三期撥付獲補助者補助金:


1.第一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金。

2.第二期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

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前,檢送截至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製作、開發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累計支出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五十之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第一期、第二期補助金額合計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簽證,同時提供獲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及製作、開發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期中報告,並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向評審小組簡報該期中報告。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期中報告通知後五日內,且最遲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金。

3.第三期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

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申請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工作項目,最晚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前檢送第一款第2目第一項之(1)至(3)之各項規定之文件、資料各十七份,向本局申請審查。

獲補助者依前項第3目規定檢送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第一款第2目第二項之(1)至(8)各項規定之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下列補助金結算標準規定計算。

第三期補助金結算標準: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列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扣減本局已核撥第一期、第二期補助金之金額後核撥;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應分別依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本局已核撥第一期、第二期補助金之金額後核撥第三期補助金;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其有溢領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內無條件繳回本局。


(三)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獲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金額總和違反第三點第二項規定時,本局應減少獲補助者補助金或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四)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期間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或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五)製作、開發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累計支出或期中報告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未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五十或不通過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各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累計支出或期中報告經評審小組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六)評審小組審查獲補助者檢送之文件、資料,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完成者,其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變更必要時,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獲補助之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間內完成者,其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變更必要時,應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核定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文件、資料執行。逾前開期限申請變更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三)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有獲補助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以及提供之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依第八點第一款第2目第二項之(3)至(4)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五)獲補助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參加國際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均應標示「本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跨業合作廠商無違背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一款第2目第二項之(3)、(4)規定,繳交之書面所載承諾事項。

(八)獲補助者應擔保配合本局未來相關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下列獲補助企畫案成效資料:例如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投資金額、整體經費配置比例、投入人力、創造產值、後續推廣等項目,未配合者,本局未來得不予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或類似之補助。


 

十、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類似之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局應自知悉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合作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類似之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資格,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溢領或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之任何補助。依第八點第一款第2目第三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應無條件繳回溢領或已領之補助金者,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亦同。

(四)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合作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類似之補助。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