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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流行音樂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6-01-22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局音(輔)字第1033008347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局音(輔)字第1043005359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局音(輔)字第10530002612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運用4G行動寬頻網路,創新流行音樂商務模式,開發具創意之影音內容,以提高流行音樂流通度及民眾參與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立案,從事有聲出版業、音樂展演相關事業,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許可領有證照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一)曾獲新型態流行音樂節目製播計畫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補助製播之流行音樂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用4G行動寬頻網路特性企製具有創意、即時、互動、分享等特色,並於網際網路影音平臺上架播出之節目,且節目內容應以能帶動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或行銷流行音樂之主題為主,如流行音樂講座、教學;新媒體互動行銷企劃與執行;演唱會、簽唱會與講唱會之活動播出,及跨界製作之節目播出等。型態不拘,單一、帶狀、塊狀或系列節目均可,但應配以我國語言發音;具有行銷海外潛力者優先。

(二)長度:每集長度應為二十分鐘以上(不含廣告)。

(三)規格:


1、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1080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規格。

2、音訊應符合HD音頻格式16bit 48K或優規。


(四)播出平臺:應於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完成播出,且應規劃多螢屏播出功能,符合行動裝置使用特性,並以國內影音平臺優先。

(五)工作人員:節目之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申請補助之節目,其後製作(包含但不限於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補助之節目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間起始日前,應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八)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九)申請補助之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者。

(十)除依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應於獲補助當年度完成獲補助節目所有集數之播出。

(十一)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十二)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申請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四、補助金額度:


(一)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執行企畫書所產生之業務費用,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用及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

(三)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且製播期程超過一年者,需設置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於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孳息及其他收入繳回本局辦理結案。


 

五、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同時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新型態流行音樂節目製播計畫補助申請案」、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一)應備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申請者為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許可證影本。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於本補助案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製作企畫說明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基本資料。

(2)流行音樂相關經營實績、節目製作簡歷、演唱會活動辦理簡歷及成效(票房)、節目收視(網路點擊)成效、海外行銷版權交易情形。

(3)過往流行音樂相關實績作品剪輯,其長度應為三至五分鐘,且應為DVD光碟影音檔案。


2、申請補助之節目內容規劃說明,含:


(1)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節目型態說明:例如單一、帶狀、塊狀或系列節目。

(3)申請補助之節目集數與長度。

(4)企製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節目目標、主題或題材、創意或創新表現方式、節目流程、主持人、表演人員、景圖等,並可提供概念性參考DVD光碟影音檔。

(5)節目內容是否屬原創或係取材、參考他人之節目改編或模式引進;如係改編或引進他人模式者,應檢附相關書面授權文件。

(6)節目之後製作非於國內完成者,應具體說明理由並檢附證明。


3、製播期程規畫:應載明籌備、錄製時間、全部節目製作完成及播出起訖時段、期間(應附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合作意向書或契約)。

4、製播方式及製作規格:


(1)製播方式:棚內/棚外作業說明、單機/多機攝影作業說明、播出作業(即錄播或現場直播)。

(2)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

6、預估經費說明:詳列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三)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四)商務策略之說明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與作為(含數位載具新媒體或平臺行銷)。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之途徑。


(五)申請補助節目之回饋計畫說明

(六)申請補助之節目符合第三點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 件二、三)。

(七)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申請補助者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節目播出前二個月檢附第五點規定之企畫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間,檢具完整企畫書一式十份,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年新型態流行音樂節目製播補助申請案」,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產製輔導科」。

(三)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評審標準:


1、節目內容規畫、製播方式及期程規畫、製作規格之創新性及可行性占百分之三十。

2、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3、商務策略之創新性與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五。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評審委員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六)本局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額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之節目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局監督。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節目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七)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

(八)節目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

(九)獲補助者應擔保永久無償依本局指定之期限、方式及內容提供獲補助節目相關之成效資料。

(十)補助金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新型態流行音樂節目製播計畫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

2、企畫書或節目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3、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新型態流行音樂節目製播計畫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一。

2、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未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製作及傳輸規劃完成節目製作或首次公開傳輸。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 (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第九點或前點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懲罰性違約金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補助金契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