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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通訊軟體連結網站影視內容之函釋

  • 發佈日期:2015-03-23

 
一、 以通訊軟體Line轉傳電影連接網址給好友,原則上不構成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此曾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以電子郵件1030828號函釋做過解釋:
利用通訊軟體Line轉傳電影連接網址給好友,使您的好友可透過點選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如YouTube),則此並不直接涉及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須注意的是,若您明知該連結網址之影片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卻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好友,則將有可能與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第三人間,成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相同議題,亦可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意見:
 1. 轉貼網址不是 「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經查被告於其部落格僅係提供系爭著作連結之網路連結網址,其部落格網站內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視聽著作,或相關著作內容,揆諸前揭著作權法所規定「公開傳輸」之解釋,被告之行為並不該當「公開傳輸」之要件。
 
 2. 被告無法判定YouTube上之影片是否盜版:系爭著作是否係經有著作財產權者放置於「YouTube 網站」上或經授權,該「YouTube 網站」並未予以告知或標示,被告雖於其申請設立之上開部落格,置放連結系爭著作之網址,難其確實難以知悉於「YouTube 網站」之系爭著作是否經有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人放置,被告究非「YouTube 網站」之管理者,其對於「YouTube 網站」網站管理之注意義務不應如同「YouTube 網站」公司之注意義務高,且被告前開所辯其以為「YouTube 」網站上之檔案應可以信賴其有版權,不知這樣分享是違法等語,對照卷內資料並無不可採信之處,被告誤信其分享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本院認被告並無幫助公開傳輸之故意。
 
三、至於點閱瀏覽網路資料之人,並不會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以電子郵件1031022號函釋認為:一般民眾僅單純上網瀏覽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不論是否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播放清單」服務),並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四、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函釋,請點選下方連結,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