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114年12月1日(一)下午5時30分止。
二、遞件方式:
(一)掛號付郵或以快遞、宅配或超商寄件者: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徵案要點第七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備齊,寄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以郵戳或交付快遞、宅配或超商遞送業者之交件日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徵案要點第七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備齊,親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企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