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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修正公告

  • 發佈日期:2020-02-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二點「申請者資格」修正規定如下: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三點「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紀錄片(以下簡稱紀錄片)應具下列條件」修正規定如下: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紀錄片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紀錄片類型、長度及集數
1、系列型:每集長度為二十五分鐘或四十五分鐘以上,全案製播長度則為七十五分鐘或一百三十五分鐘以上,且不得少於三集。
2、非系列型:單一集數,不限時間。
(四)工作團隊
1、紀錄片之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五)紀錄片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六)紀錄片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920×1080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frametimecode廣播級格式。
(2)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IntraCBG、ProRes422HQ或DNxHRHQ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七)紀錄片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八)紀錄片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
1、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2、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但紀錄片於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紀錄片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為之。
5、紀錄片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式之一:
(1)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3)於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6、紀錄片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五目規定。
(九)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紀錄片。
(十)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紀錄片,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ㄧ(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一)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