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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9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20-03-04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第三點「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修正規定如下:

()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節目內容具創意性、多元性及豐富度,並運用數位匯流技術及多元載具製播之優質節目。

2、節目類型包括文史藝術類、社區服務及社會關懷類、廣播戲劇類、兒童少年類、類型音樂類等五類為限,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3、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者。

4、鼓勵產學合作,由學生族群參與提案或製播者尤佳。

()節目(申請集數)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含)前,應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節目實際總長度應為一千八百分鐘以上,不得超過二千二百分鐘,且應於獲補助名單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完成製作。

()節目應由申請者自資製作。同一申請者申請同類節目,以二件為限;申請者屬無線廣播事業且設有總臺、分臺者,其總臺、分臺應為個別申請。違反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節目應在其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節目應在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

()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廣播電臺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