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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20-08-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如下: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   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其涉及培訓課程及師資變更者,應於事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執行,但獲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補助案,不在此限。企畫書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   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三)   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四)   前揭變更涉執行期間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受第六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三小目及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規定之限制。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獲得補助金資格,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領補助金。

()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十點規定。

()   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

()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   獲補助者檢附之企畫書內容及依補助案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類別補助者,應於本局撥付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案後續成效追蹤報告交付本局。前開報告內容應包含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補助課程之檢討、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參與影視工作就業情形等。

()   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類別補助者,應於培訓案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培訓課程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   獲補助者自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次日起至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案總導師、培訓學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活動或課程,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一)       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

(十二)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者於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確定後放棄執行獲補助案。

3違反前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執行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   獲補助者於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處分確定前放棄獲補助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期限不繳交報告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報告內容仍不全,自違反前揭負擔規定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自違反前揭負擔規定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前開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自違反前揭負擔規定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八)   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則及違反之處置

()   申請案之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不同意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   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師資或學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五、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因組織法規變更,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十六、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