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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曲獎獎勵要點暨報名須知公告

  • 發佈日期:2020-12-03

中華民國88年8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版三字第1293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0530065491號令修正發布獎勵要點、同年月日局音(業)字第10530065691號令訂定發布報名須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0730064161號令修正發布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0930089711號令修正發布獎勵要點

  

一、為獎勵流行音樂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流行音樂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審工作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會會議定之。

  

三、獎勵項目:

 (一)演唱類:

出版獎:

    1、年度歌曲獎

    2、年度專輯獎

    3、最佳華語專輯獎

    4、最佳台語專輯獎

    5、最佳客語專輯獎

    6、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

    7、最佳MV獎

    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單曲製作人獎

    6、最佳華語男歌手獎

    7、最佳台語男歌手獎

    8、最佳華語女歌手獎

    9、最佳台語女歌手獎

    10、最佳客語歌手獎

    11、最佳原住民語歌手獎

    12、最佳樂團獎

    13、最佳演唱組合獎

    14、最佳新人獎

 (二)演奏類:

    出版獎:最佳專輯獎 

    個人獎:

    1、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2、最佳作曲人獎

 (三)技術類:

    個人獎:最佳裝幀設計獎

    出版獎:

    1、最佳演唱錄音專輯獎

    2、最佳演奏錄音專輯獎

 (四)評審團獎

 (五)特別貢獻獎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創作人該獎項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但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三)評審團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四)特別貢獻獎部分:

  得獎者以兩名為限,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評審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評審團獎以評選出一名為原則、特別貢獻獎以評選出二名為限,並得從缺。

 

五、各年度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六、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賽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