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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20-12-16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初審: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二)換照: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補照: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送審作業流程:

(一)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者,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申請。再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出納(二樓)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將收據送交承辦單位影印留存。

(二)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行政院新聞局及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在任一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准播證明者,申請在其他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時,得以換照方式申請。

(三)本部將於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經審查,認有須補正情事者,本部得書面限期補正,補正時間計入審查期間。

(五)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函復許可,並隨函核發准播證明。

(六)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載明理由函復不予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

  • 在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節目
  • 在無線廣播電臺播送之節目              (請擇一勾選)

中文片名

 

節目總集數

   

發音語別

 

節目類別

 

出品或發行公司

 

授權期間

            日起至             日止

播出頻道

 

播出平臺

                                   (有網址者,請註明網址)

送審節目長度

     集(      分鐘)

申請類別

□初審 □換照 □補照

原准播字號

                    (初審免填)

繳附資料

初審:(1)正體字中文節目內容分集摘要一份;劇情類節目,應檢附重要演員(主角及配角)、編劇、導播(演)名冊一份(應註明其所屬國籍),並註明節目拍攝地點 (2)提供完整授權鏈之授權文件,其中授權予申請者之授權文件,應經授權者當地之公證機關公證,並檢附該公證文件一份,但授權者若為臺灣地區法人或自然人,則應附經臺灣地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並檢附該公證或認證文件一份,授權文件若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3)送審節目帶一份:電視節目以DVD格式,需配中文字幕;廣播以CD格式,需附節目腳本(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執照影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以上皆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5)播出頻道非屬申請人所有時,應檢附該頻道同意播出之聲明書正本,並加蓋該頻道所屬公司及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6)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換照 (1)提供完整授權鏈之授權文件,其中授權予申請者之授權文件,應經授權者當地之公證機關公證,並檢附該公證文件一份,但授權者若為臺灣地區法人或自然人,則應附經臺灣地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並檢附該公證或認證文件一份,授權文件若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2)原送審通過且於許可有效期間內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映准播證明」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3)申請換照之節目與原許可播出之節目內容相符之切結書(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執照影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以上皆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5) 播出頻道非屬申請人所有時,應檢附該頻道同意播出之聲明書正本,並加蓋該頻道所屬公司及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6)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補照:(1)本部許可函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許可函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2)補照原因說明(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申請人

(公司或商業章)

負責人

(負責人章)

申請日期

公司或商業

所在地址

 

送達地址、

送達代收人

及電話

                                                                   (電話:          

 

(註記:如申請人冀本局將准播證及許可函寄送至送達地址者,請檢附聲明書說明該地址為貴公司之送達地址,並指定送達代收人;聲明書並請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聯絡人及電話

 

(此頁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

審查費

新臺幣             元整

收據字號

視檢綜檢          

證照費

新臺幣             元整

收據字號

視證綜證

核准字號

局陸廣     字第      

 

 

 

 

審查意見

 

 

 

 

 

 

 

擬辦

 

 

 

 

 

 

 

 

承辦單位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