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初審: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資料。
(二)換照: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補照: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四、送審作業流程:
(一)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者,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申請。再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出納(二樓)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將收據送交承辦單位影印留存。
(二)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行政院新聞局及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在任一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准播證明者,申請在其他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時,得以換照方式申請。
(三)本部將於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經審查,認有須補正情事者,本部得書面限期補正,補正時間計入審查期間。
(五)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函復許可,並隨函核發准播證明。
(六)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載明理由函復不予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附件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
- 在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節目
- 在無線廣播電台播送之節目 (請擇一勾選)
中文片名 | |
節目總集數 | 共 集 |
發音語別 | |
節目類別 | |
出品或發行公司 | |
授權期間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播出頻道 | |
播出平臺 | (有網址者,請註明網址) |
送審節目長度 | 共 集( 分鐘) |
申請類別 | □初審 □換照 □補照 |
原准播字號 | 字 第 號(初審者免填) |
繳附資料 | 初審:(1)正體字中文節目內容分集摘要一份(2)提供完整授權鏈之授權文件,其中授權予申請者之授權文件,應經授權者當地之公證機關公證,並檢附該公證文件一份,但授權者若為臺灣地區法人或自然人,則應附經臺灣地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並檢附該公證或認證文件一份,授權文件若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3)送審節目帶一份:電視節目以DVD格式,需配中文字幕;廣播以CD格式,需附節目腳本(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執照影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以上皆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5)播出頻道非屬申請人所有時,應檢附該頻道同意播出之聲明書正本,並加蓋該頻道所屬公司及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6)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換照:(1)提供完整授權鏈之授權文件,其中授權予申請者之授權文件,應經授權者當地之公證機關公證,並檢附該公證文件一份,但授權者若為臺灣地區法人或自然人,則應附經臺灣地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並檢附該公證或認證文件一份,授權文件若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2)原送審通過且於許可有效期間內之「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映准播證明」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3)申請換照之節目與原許可播出之節目內容相符之切結書(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執照影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以上皆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5)播出頻道非屬申請人所有時,應檢附該頻道同意播出之聲明書正本,並加蓋該頻道所屬公司及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6)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補照:(1)本部許可函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許可函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2)補照原因說明(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
申請人 | (公司或商業章) |
負責人 | (負責人章)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公司或商業 所在地址 | |
送達地址、 送達代收人 及電話 | (電話: ) (註記:如申請人冀本局將准播證及許可函寄送至送達地址者,請檢附聲明書說明該地址為貴公司之送達地址,並指定送達代收人;聲明書並請加蓋公司或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
聯絡人及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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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
審查費 | 新臺幣 元整 | 收據字號 | 視檢綜檢 |
證照費 | 新臺幣 元整 | 收據字號 | 視證綜證 |
核准字號 | 局港廣 字第 號 |
審查意見 | |
擬辦 | |
承辦單位 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