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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受理申請

  • 發佈日期:2021-02-18

主旨:公告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申請期間及方式。
依據: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企畫執行期程: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本計畫,至遲應於111年10月15日前完成。
三、交付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掛號郵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以郵局章戳為憑)。
(二)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
四、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五、本公告即日起生效,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