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三款所稱「得獎者」釋義如下:一、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第四點規定,「節目獎」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新台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獎金均分。「節目創新獎」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獎金新台幣十萬元;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座各一,獎金均分。二、上述所稱「得獎者」即報名須知報名表(附表二、附表四)所指「參賽單位」。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