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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21-07-27

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二年內;「創作樂團類-專輯」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創作樂團類-EP」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之期限。另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期限展延申請,並經本局同意者,展延期限得再延長六個月。
  (四)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音樂作品之錄製;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五)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六)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音樂作品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七)「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八)「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應依補助通知函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九)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作品發行情形、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及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十一)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 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第八點、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五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或展延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致獲補助者有已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申請放棄錄製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負繳回溢領之補助金義務時,其所屬樂團之團長及團員應就上開應繳回之金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