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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年度金視獎報名須知

  • 發佈日期:2013-02-27

一、 本須知依一百零二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二、 報名日期: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日。
 
三、 遞件方式:
(一)郵寄者,應以掛號為之;以報名日期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親自送達者,以報名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前送達報名地點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102年度金視獎報名文件」。
 
四、 報名地點:(本局另行公告)。
 
五、 報名資格:
(一)節目類:
   1、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製作,且應符合第二目規定及下列條件:
   (1)地方新聞節目:每週至少播出五集報導地方新聞之常態性節目。
   (2)公共論壇節目:針對地方或社區公共議題進行現場訪談、討論,有民眾實際參與或電話叩應之節目。
   (3)地方發展節目:多元關懷地方人(含地方弱勢族群及地方發展有功人士)、事、生態等公共議題,凝聚在地族群向心力,結合社區脈動,促進地方多元發展之節目(包含原多元關懷節目、社區互動節目類別)。
   (4)觀光休閒節目獎:以休閒育樂、觀光旅遊、生活資訊等軟性題材為內容之節目。
   (5)教育文化節目獎:介紹在地歷史、文化、藝術、哲學、宗教、教育、文學等內涵之節目或紀錄片。
   2、參賽節目播送期間應達八週(均不含重播),且定期公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不含廣告時間)。但地方新聞節目之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不含廣告時間)。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且每一節目僅得選擇一節目類獎項參賽,不得跨項競賽。
   4.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5、報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1)報名表(附表一)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
    (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一份。
    (3)參賽節目排播表一份(期間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4)參賽節目已製播集數及各節目主題一覽表一式五份(期間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地方新聞節目之參賽節目免附。
    (5)參賽節目企畫書一式五份(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依序撰述節目名稱、節目主旨、節目特色、製作方式(含技術運用、作業流程及工作細項等)、製作成本(請敘述資源投入情形,及每集平均製作成本)、主要製播人員名冊(含製作人、導演、編劇或企劃、主持人【主播】等)。
    (6)參賽節目一式五份,應以DVD錄製,並檢附連續播送、不含廣告之節目三集,封面上註明各集首播日期與主題。
    (7)報名者為參賽節目著作人(即享有該參賽節目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切結書(如附表一附件);參賽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者應併載明,並檢附授權證明文件。
(二)個人技術類:
   1、參賽個人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所屬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製作之節目,且應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提報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2人以上共同主持、攝影、企編,應共同列名參賽,每一節目以提報3名為限。
   5、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6、報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1)報名表(附表二)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
    (2)參賽者應檢附相關工作經歷簡述五份。
    (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出具之該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一份。
    (4)參賽者如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參賽節目一式五份,應以DVD錄製,並檢附連續播送、不含廣告之節目三集。
    (6)參賽節目排播表一份(期間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7)已製播集數及各集節目主題一覽表一式五份(期間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之參賽節目免附。
    (8)最佳節目企編獎參賽者應檢附參賽節目企畫書一式五份(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依序撰述節目名稱、節目主旨、節目特色、製作方式(含技術運用、作業流程及工作細項等)、製作成本(請敘述資源投入情形,及每集平均製作成本)、主要製播人員名冊(含製作人、導演、編劇或企劃、主持人【主播】等)。
(三)社區服務獎: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為回饋地方、服務社區、促進公益或從事社區營造,所主辦之活動及提供之服務。
   2、活動及服務不以經播送者為限。
   3、報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1)報名表(附表三)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
    (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一份。
    (3)主辦活動或服務一覽表一式五份(格式如附表三附件)。
    (4)活動及服務企畫書一式五份(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應依各活動或服務逐項列出名稱、目的、內容介紹、時間、地點、對象、投入資源說明。
    (5)成果簡報一式五份(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應提供各活動或服務之執行績效及成果(含相關照片、DVD、經費支出情形、民眾回饋意見等相關佐證資料)。
(四)公用頻道經營獎: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依「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規劃要點」規劃、使用、經營並主動推廣公用頻道者。
   2、非營利組織係指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組織以外,以服務大眾、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
   3、報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1)報名表(附表四)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
    (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一份;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檢附受託契約書影本一份及非營利組織證明文件。
    (3)公用頻道規劃情形、推廣措施及具體成效說明(含推廣前後對照表)一式五份,以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
    (4)公用頻道使用及經營情形佐證資料一式五份(期間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含公用頻道使用規則、申請登記使用明細及總數一覽表、播出明細及總數一覽表、原始申請資料影本。
    (5)免費提供使用之製播設備名稱及使用情形一覽表一式五份。
(五)創新營運獎:
   1、數位內容及服務創新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因應有線電視數位化,致力於數位內容及服務之優質、創新規劃。
   2、數位化推動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有具體成效者。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提報一件為限。
   4、報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1)報名表(附表五)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
    (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一份。
    (3) 創新營運報告書一式五份(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依序撰述企畫內容、執行過程、投入資源說明、參與對象、實施成效等。
(六)個人貢獻獎: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含第一線節目製作、技術或服務品質提升等項),工作成果足堪楷模,並有具體事蹟者。
   2、由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業者或評審委員推薦,但每一業者以提報一名為限。
   3、報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1)報名表(附表六)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
   (2)推薦函一份(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
   (3)被推薦人具體事蹟、績效之說明及證明文件一式五份(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並將電子檔案錄製於DVD一式十三份(僅供評審作業之用,絕不外流)。
   (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出具之該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一份。
   (5)參賽者如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七)年度系統表現獎: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致力於自製節目、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社區服務、經營公用頻道、客戶服務等,整體表現優良,足為同業年度模範者。
   2、報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1)報名表(附表七)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
   (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影本一份。
   (3)具體成效事蹟報告書含佐證文件一式五份(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填撰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之項目如下:
a、 獎勵(表列日期、事由、授獎單位)與核處(表列日期、事由、核處機關)紀錄。
b、 自製節目製播情況(附年度自製節目製作與排播總表,及製作經費與人力投入說明)。
c、 辦理社區服務與地方活動情形(列明日期、名稱、內容、資源分配及具體效益)。
d、 規劃經營公用頻道成效。
e、 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或其他營運創新事項說明。
f、 收視戶滿意度調查(註明辦理單位、問卷內容與調查人數)。
g、 收視戶權益保障、申訴與維修處理機制(應附故障維修處理流程圖與客戶申訴處理流程圖)。
   (4)如有其他佐證文件、活動DVD請剪輯精華成一檔案,連同前述具體成效事蹟報告書電子檔,錄製於DVD一式十三份(僅供評審作業之用,絕不外流)。
 
六、 前點各款報名資料經核有檢附不全者,由本局授權受理報名單位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七、 每份報名表限報名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
 
八、 個人貢獻獎、年度系統表現獎因評審作業需求,報名資料應附紙本一式五份、電子檔一式十三份。紙本以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1.5倍行高、雙面印刷、左側裝訂;電子檔應錄製成DVD一式十三份,紙本與電子檔之內容應相同(僅供評審作業之用,絕不外流)。
 
九、 不必要之資料請勿檢附,各項填報資料請簡要敘述,封面勿過度包裝。
 
十、 報名資料於評審結束後概不退還。
 
十一、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請詳查「一百零二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規定,或向受理報名單位及本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洽詢。
 

 

附件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