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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 補助廣播產業開創新服務模式及多元內容徵選要點

  • 發佈日期:2014-04-02

103年度補助廣播產業開創新服務模式及多元內容徵選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局視(輔)字第10320015342號令訂定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我國廣播內容多元性及豐富度,並鼓勵廣播產業因應數位匯流趨勢,開發新服務模式及行銷通路,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法領有廣播執照之民營電臺或領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廣播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曾獲選本局其他補助金,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申請案補助範圍
申請案應配合節目內容執行,同時提出新興數位應用及行銷推廣活動之規劃,並包含以下項目:
(一) 節目製作:其類型包括文史藝術類、社會服務類、跨界合作類、廣播戲劇類、兒少類、非流行音樂類。
(二) 申請案應結合節目內容進行數位創新應用及整合行銷推廣活動 (除電臺原有數位應用、活動及網站之外)。
 
四、申請案規格
(一) 全案節目內容總長度應為一千五百分鐘以上 (不含廣告)。
(二) 各集廣播節目播出時應在節目結束處,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意。
(三) 各集廣播節目應以MP3格式檔案製作光碟繳交本局驗收。
(四) 申請案之數位創新應用及整合行銷推廣活動,須於第二期驗收前完成執行並於成果報告書內完整呈現執行效益作為,倘有相關影音檔案,應以影片檔案格式製作光碟呈報其執行內容。
 
五、補助金額度及相關應注意事項
(一)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申請案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且每一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其費用屬經常性人事費、設備費者,不予補助。
(二) 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 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本局得按補助比率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度。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依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
(四) 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六、申請補助之申請案應具備條件
(一) 應為本要點獲補助名單公告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之全新製作之節目與未辦理申請案之數位應用服務及整合行銷推廣活動。
(二) 應於本要點獲補助名單公告日至中華民國 ( 以下同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製作完畢並播出。
(三) 應為自資製作且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公營廣播事業製作、委製、合製之情形。
(四) 應透過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廣播執照並以無線電傳播之廣播電臺播送。
 
七、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八份,以A4紙張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者資格文件,含: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三) 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
(四) 節目企畫說明,含:
1、企畫緣起。
2、節目名稱、節目類型及發音語言。
3、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4、節目主題及節目特色。
5、預期效益。
6、節目企畫大綱;廣播戲劇類應檢附各集故事大綱及三十分鐘以上之劇本(申請者應載明企畫大綱、故事大綱及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作品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該著作之助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7、目標聽眾。
8、全案節目播送起迄日期、節目播出時段、地區及頻率之規劃,如為多家廣播電臺聯播者,應說明主播臺與聯播臺之規劃。
9、主持人及製作團隊名單、經歷簡述。
(五) 數位創新應用及行銷推廣活動規劃說明:
1、電臺原有數位應用、行銷活動、網站宣傳等內容介紹。
2、配合申請案節目內容規劃之數位創新應用服務及行銷推廣活動內容。
3、配合節目推出之執行期程及具體辦理方式。
4、數位應用服務及整合行銷推廣之預期效益。
(六) 能呈現節目主題及特色之五至十分鐘試聽帶。
(七) 申請案總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含經費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若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來源規劃中所占比例。
(八)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九)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八、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 付郵遞送者:應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親自交送者:應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零三年度補助廣播產業開創新服務模式及多元內容徵選案」及申請補助之節目類型。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九、評選小組與評選作業
(一) 本局書面審核:申請案件不符第二點至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二) 評選項目及權重
1、節目內容之創意及完整性,百分之三十。
2、數位應用服務及整合行銷規劃完整性及創新性,百分之三十。
3、收聽時段、涵蓋範圍及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五。
4、經費及資源配置合理性,百分之十五。
(三) 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屬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四)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
2、審核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提出修正意見,且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3、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及補助金額度之刪減,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 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及補助金額度之刪減,由本局核定之。
 
十、補助金額之核撥方式
補助金額 ( 以下簡稱補助金 ) 分二期撥付:
(一) 第一期補助金於獲補助者執行申請案之節目內容製播逾三分之一後,以書面檢附領據或統一發票及期初報告書 ( 格式如附件二 ) 向本局請領補助金之百分之四十。
(二) 第二期補助金於獲補助者完全執行申請案之節目內容、數位創新應用及整合行銷推廣活動後,由獲補助者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檢附領據或統一發票、成果報告書 ( 格式如附件三 ) 及經會計師簽證之廣播節目完整經費收支明細總表(含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並依序編號彙訂),並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與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機關補(捐)助金額,均列入經費收支明細總表,向本局請領補助金之百分之六十。尚未完成第一期款項撥付手續前,第二期款得暫不予撥付。
(三) 獲補助者未依前二款規定之時程請款,經本局書面指定期限催告一次,仍未於期限內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本局得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四) 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事宜,由獲補助者依規定辦理,並於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送本局時,一併送相關證明文件。
(五) 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
 
十一、著作財產權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補助金之日起二年內,將獲補助節目(音樂著作除外)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獲補助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包括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播送、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 獲補助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包括但不限節目使用之資料、對白、音效及音樂),獲補助者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權利或著作於獲補助節目中使用。又於本局為前款之利用時,獲補助者應協助本局取得他人著作之授權。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付。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補助金資格轉讓。
(三)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書內容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五) 本局認有瞭解補助案執行情況之必要時,得對獲補助節目進行實地查核或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資訊,獲補助者應予配合。
(六)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申請案之相關媒體宣傳及文宣中,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七) 獲補助者應在補助金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無償配合於本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活動中,提出成果簡報。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節目侵害他人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同。
(二) 違反前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 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履行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補助金。
(四) 經本局撤銷補助款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補助金。
(五) 未依第十點規定期限檢具文件或檢具之文件、內容不全或格式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格式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放棄執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者,亦同。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