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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 紀錄片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4-05-29

一百零三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局視(推)字第10220072973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局視(推)字第1032002955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植我國紀錄片產業發展,提昇臺灣紀錄片創作之品質與數量,以期發揮紀錄片關鍵之社會功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電影片製作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 曾依本局訂定之輔導、獎勵法令獲獎(補)助資格,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且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紀錄片長度及規格
(一) 長度應達四十五分鐘以上(不含廣告)。
(二) 視訊格式應為1920 X 108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
(三) 音訊格式:
1、 聲道:5.1聲道環繞音效。
2、 音軌配置: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
(四) 完成帶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片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四、補助金額度
(一)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該案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全案製播長度達四百五十分鐘以上之系列型紀錄片,經本局評估製作規模後,其補助金額得不受上開額度限制,但仍不得逾申請案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 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五、紀錄片及其企畫書應具備條件
(一)獲補助紀錄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傳輸、公開播送或映演者。
(二)未曾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內容,獲得本局電視或電影片製作補助。
(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題材或取材必要,須以外語表述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取景及拍攝。但題材係記錄境外之我國人物者,不在此限。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演、編劇(如有)、演員(如有)主持人(旁白)、技術人員(指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等職務者),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二分之一。
(六)後製(指調色、調光、剪輯、錄音、特效、音效、混音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七)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需逾該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八)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全體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九)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補助之情形。
(十)不得有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六、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 申請者資格文件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電視事業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執照影本。
(二) 製作企畫說明
1、 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 基本資料。
(2) 最近三年紀錄片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電視節目、電影片、紀錄片及其執行進度。
(3) 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說明,含:
(1) 紀錄片名稱、發音語言。
(2) 完成帶之總長度。
(3) 拍攝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如係系列型紀錄片,並應檢附該系列中之各主題,並分列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分項大綱及全系列每季預定完成之項目大綱。
(4) 申請者應載明故事大綱、分場大綱或項目大綱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作品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3、 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製作進度。
4、 製作規格說明,含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 預估經費說明,含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6、 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編劇(如有)、演員(如有)、主持人(含旁白口述人員)、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顧問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資金說明
1、 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者(指該節目製作所需之全部成本均由申請者單獨出資,其金額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已獲政府機關或機構之補助金),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者,應敘明該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例。
3、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申請者出資金額之比例。
(3) 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及出資形式)。
(4)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 播送計畫
應註明預定播送之平臺及頻道名稱。
(五) 切結書 
1、 申請案如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金額,達該案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承諾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申請案如獲補助,承諾於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3、 申請案如獲補助,承諾自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推派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隊代表出席本局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及培訓課程等,並承諾洽邀節目製作人、導演等主創人員無償出席本局指定之重大展覽、行銷活動至少一場以上。
4、 申請者承諾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經本局要求,交付以下文件:
(1)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成果說明。
(2)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播送成果,包括各播送平臺(頻道)、播送期間、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數。
5、 申請案如獲補助,應承諾不得轉讓獲補助金之資格。
(六) 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前二項所附文件、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期間
(一) 申請梯次及受理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 遞送方式
1、 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以郵戳為憑。
2、 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公告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以收發章戳為憑。
3、 未依前二目所訂期日前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零三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申請案」及申請梯次。繳交之申請資料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評選作業及評選小組
(一) 書面審核
1、 申請案不符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或第六點者,本局不予受理。提交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一次,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亦同。
2、 申請資料齊備經書面審核通過者,交評選小組評選之。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 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 評選小組之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審核之獲補助者及獲補助紀錄片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 訂定評選基準。
2、 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
3、 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除製播期限變更外之其他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對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補助金額度刪減之建議。
4、 審核獲補助案之執行及獲補助者申請核撥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進行審核,並得就實際執行成果,提出刪減補助金額度建議。
5、 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
(四)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其獲補助金額額度與額度刪減,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他事項,應獲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五) 獲補助者名單及其補助金額與額度之刪減,由本局核定之。
 
九、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 獲補助者應繳納補助金額十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繳納時間另以契約約定之。
 
十、補助金核撥
依契約規定。
 
十一、執行時程
除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完成獲補助紀錄片之製作,並將該片於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MOD)等平臺所屬頻道中,擇一公開播送。
 
十二、企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之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二) 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五次為限,其涉及工作團隊之變更者,以三次為限。另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故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 前款但書所稱不可抗力包含自然或人為之類型,自然之不可抗力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人為之不可抗力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所稱之緊急事故指紀錄片所拍攝之主題因故發生無法續行拍攝,且無法排除之情形。
(四) 未依第一款或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不予受理。
 
十三、著作權授權利用
(一) 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日起十年,將該紀錄片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獲補助紀錄片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獲補助者如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者,其對本局之授權不受影響。
(二) 獲補助紀錄片有使用他人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事先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永久於獲補助紀錄片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書面文件。
(三) 獲補助者申請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獲補助紀錄片剪輯成五分鐘以內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
 
十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獲補助紀錄片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經和解、調解、仲裁或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二) 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或違反第六點第五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以外之任一規定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 獲補助者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之一,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函告撤銷或廢止通知到達次日起,二年內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金。本局於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前,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補助及獎勵。但因前款但書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四) 獲補助者違反第六點第五款第三目或第四目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履行交付或交付資料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金。
(五)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於獲補助紀錄片之全體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其他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