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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4-08-29

103年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局音(輔)字第10330053592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流行音樂經紀功能、健全專業型演藝經紀發展,同時鼓勵系統性開發、培植、訓練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及補助申請案計畫應備條件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從事演藝活動業之法人或公司行號,且以經紀流行音樂業務為主要業務者為限。
(二) 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 申請者最近五年內未有違反政府機關補助契約或補助規定之情形。
(四) 申請者規劃培植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須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如為團體,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流行音樂樂團。
(五) 本案補助以流行音樂演藝經紀計畫為主,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計畫執行時間: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止。
 
四、補助標的、補助名額、補助金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 補助標的:應以發展流行音樂經紀平臺為核心,提出具有經紀效益之產、製、銷整合型專案;且專案之企畫內容應以開發國際市場為前提,培植具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並應說明含培訓、音樂製作企宣、跨媒體行銷策略與方式,及其他可拓展品牌等規劃及效益指標。
(二) 補助名額:獲補助者以五家申請者為限。
(三) 補助金額度:同一申請者以獲補助一申請案為限;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且補助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計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獲補助者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而其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補助項目:以執行申請案所產生之業務費用為限,如訓練課程師資費、赴國外訓練課程差旅費、行銷推廣及行政支出等經費;人事費、活動獎助金、購置設備、器材及公關禮品等項目均不得申請補助。
 
五、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提出計畫書,檢送一式十份,並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份,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並編目錄。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請依本局範例提出計畫名稱,例如:一百零三年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計畫或○○○案。
(二) 申請者概況:
1. 基本資料。
2. 營運及財務狀況。
3. 經營團隊。
4. 演藝經紀能力及實績。
5. 經營理念及策略。
(三) 本計畫內容說明及實施方法:
1. 申請者與提案之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之經紀權利證明。
2. 足以表現提案之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之歌唱實力證明(如:DEMO帶)。
3. 計畫目標背景與說明(請描述本計畫內容大綱)。
4. 國內外演藝經紀產業現況、發展趨勢及競爭力分析(註明所引據資料來源)。
5. 計畫可行性分析。
(四) 計畫執行說明:
1. 列出各重點工作項目及完成時程。
2. 實施方法。
(五) 計畫執行查核點與經費需求:
1. 預定計畫進度及查核點。
2. 參與計畫專業人員簡歷表(含訓練課程師資)。
3. 經費預算需求(應列明支出項目及金額)。
(六) 預期效益及價值創造:
1. 計畫重要成果產出預估。
2. 執行本計畫對申請者所創造的價值(含質化績效敘述、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及計算方式,將根據所提效益指標,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已達成該指標後再予撥款)。
(七) 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八)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止。
(二) 申請方式:
1. 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零三年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補助案。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應備文件、資料、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五點規定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局應遴聘相關業界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通過書面審核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評審小組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 申請者演藝經紀實蹟及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三十。
2. 所提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占百分之三十。
3. 所提預期成果之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
4. 所提經費配置、預定進度及查核點之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 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名單做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六) 獲補助者依第十點申請補助金撥款(包括期中報告審查、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或書面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審查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七) 獲補助名單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補助者因故無法執行本局核定之計畫書者,應於收到獲補助通知函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計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計畫書執行。但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其變更事項屬重大者,必要時本局得提請評審小組審查,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ㄧ以上書面同意及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且獲補助者應將變更後之計畫書於收到本局同意變更函之日起列入原契約之附件。
 
十、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及結算標準
由本局分三期撥付補助金,並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向評審小組簡報,由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得核予款項。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第一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或製作物各正本一份,影本十份報本局審核:
1. 第一期報告書:應包含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之預計內容與實際執行情形對照表、各項工作進度。
2. 自第三點規定之計畫執行時間起至第一期報告書製作日期(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依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所載各項費用累計支出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三十之支出明細表。(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提供獲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3. 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第一期報告通知後五日內,且最遲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金。
(二) 第二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四十):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或製作物各正本一份,影本十份報本局審核:
1. 第二期報告書:應包含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之預計內容與實際執行情形對照表、各項工作進度。
2. 自第三點規定之計畫執行時間起至第二期報告書製作日期(即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止,依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所載各項費用累計支出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四十之支出明細表。(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提供獲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3. 獲補助者應於接到本局審核通過第二期報告通知後五日內,且最遲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前,檢具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金。
(三) 第三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或製作物各正本一份,影本十份報本局審核:
1. 第三期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之預計內容與實際執行情形對照表、各項工作之成果及質化績效敘述、量化關鍵績效指標之說明及佐證資料。(應包含但不限於演藝經紀活動及藝人發展前景分析等執行說明及佐證資料,如商演實績、形象代言及作品銷售或授權等成績。)
2. 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併附本局核定補助金總額上限百分之三十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3. 獲補助者應於接到本局審核通過第三期報告通知後五日內,且最遲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前,檢具第三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三期補助金。
(四) 補助金結算標準:獲補助者全部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所列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核撥;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應分別依其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應擔保獲補助之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書之內容及其周邊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 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局之監督。
(四) 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書或類似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應配合本局就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相關成果展示及宣導活動,配合提供獲補助計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六) 應配合於期中審查報告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執行進度,並執行期中審查之決議,期中審查以會議形式召開者,獲補助者應擔保出席期中審查會議。
(七) 獲補助計畫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發行之作品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八) 獲補助之藝人、團隊或作品參加國際音樂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十分之ㄧ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