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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3-02-27

一百零二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作業要點
 
一、目的
為提高流行音樂發展動能、開創與推廣流行音樂品牌及提升流行音樂產業整體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製作及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之公司或行號,且以曾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一年期間入圍或獲金曲獎獎項之流行音樂業者為限。
(二)最近二年內未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或未曾經本局核准放棄單張獲補助專輯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三、補助類型、補助名額及補助金額度
(一)旗艦類型:獲補助者以十一名為限,應以發展流行音樂品牌價值或產值為主軸概念,研提二組以上流行音樂作品之製作及整合行銷企畫,每案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新人類型:獲補助者以五名為限,應以開創流行音樂品牌價值為主軸概念,研提一組以上以新人或新團體為限之流行音樂作品製作及整合行銷企畫,每案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同一申請者申請前項各類型補助,至多各以二件申請案為限,且同一組流行音樂作品不得跨類型申請。違反者,其申請案均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各款所稱流行音樂作品應含但不限於專輯(實體或數位)、MV等。
第一項各款補助金額度,均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者企畫書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一式十七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七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項目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應繳交證件及文件: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未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3.演唱(奏)者同意演唱(奏)流行音樂作品之同意書。
4.演唱(奏)者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演唱(奏)者為外籍人士時,應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企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2.整體說明
(1)申請旗艦類型補助者:
A.音樂製作企劃
(a)應提出於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間,至少製作發行二組以上流行音樂作品之規劃(其中至少應有一組作品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五日間完成製作發行)與各該流行音樂作品之名稱、製作概念、製作人及演唱(奏)者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上開流行音樂作品演唱(奏)者,均不得為大陸地區人民。
(b)每組流行音樂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
(c)流行音樂作品為單曲EP者,其曲數應在五首以上。
(d)製作團隊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
(e)每組流行音樂作品預估製作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唱、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
 
B.整合行銷企劃
應提出上開音樂製作企劃所載流行音樂作品截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之整合行銷及其他配套推廣方式及時程,且應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上開流行音樂作品之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
前項整合行銷,應以上開流行音樂作品為核心,提出國內外整合行銷策略、商品客層分析及各項活動預估期程等(整合行銷規劃得包括但不限於歌曲行銷、數位下載、MV製作、演唱會、代言、戲劇演出等)。
 
C.截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之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本類型申請案經費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四萬四千九百元)。
 
D.預估經濟效益(含投資意願與商機創造)分析。
 
E.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
 
(2)申請新人類型補助者:
A.音樂製作企劃
(a)應提出於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間,至少製作發行一組以上流行音樂作品之規劃與各該流行音樂作品之名稱、製作概念、製作人及演唱(奏)者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上開流行音樂作品演唱(奏)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從未發行個人或團體專輯;其雖曾發行專輯,但該專輯為合輯或專輯作品為單曲EP且在二首以下者,不在此限。
(b)每組流行音樂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
(c)流行音樂作品為單曲EP者,其曲數應在五首以上。
(d)製作團隊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
(e)每組流行音樂作品預估製作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唱、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
 
B.整合行銷企劃
應提出上開音樂製作企劃截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所載流行音樂作品之整合行銷及其他配套推廣方式及時程,且應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上開流行音樂作品之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
前項整合行銷,應以上開流行音樂作品為核心,提出國內外整合行銷策略、商品客層分析及各項活動預估期程等(整合行銷規劃得包括但不限於歌曲行銷、數位下載、MV製作、演唱會、代言、戲劇演出等)。
 
C.截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之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本類型申請案經費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十四萬二千九百元)。
 
D.預估經濟效益(含投資意願與商機創造)及社會效益(含產業分享與回饋、人才發展與經驗傳承)分析。
 
E.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前二項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及交付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交付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前款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以掛號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2.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前款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3.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零二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本局依第四點第三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並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五)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內容變更、獲補助者依第七點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
(六)審查項目及權重:
1.音樂製作企劃內容(含流行音樂作品企劃完整度與可執行度、流行音樂作品發展性與市場性、建立臺灣流行音樂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2.整合行銷企劃內容(含藝人品牌經營與跨業結合策略、流行音樂作品行銷策略)占百分之二十五。
3.預估經濟效益分析(含投資意願與商機創造)占百分之十五。
4.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占百分之十五。
5.企畫案風險性(含經費配置合理性、執行能力及歷年實蹟績效)占百分之二十。
(七)本局必要時得邀集評審小組召開期中審查會議,就核定補助申請案企畫書執行情形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並應經本局核定。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一)獲補助企畫案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完成全部流行音樂作品製作發行,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者,由本局分二期撥付獲補助者補助金。
1.第一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完成簽約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發票,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2.第二期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上限)
(1)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及整合行銷企劃時程,完成所有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之製作、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且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將前開流行音樂作品、MV製作成品、宣傳物、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產能效益及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等執行說明)、經會計師簽證之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之製作、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費用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九分;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獲補助者如有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正本一份,影本十九分)各二十份送交本局審查,另亦應併附本局核定補助金總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序編號彙訂並造冊)一份,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就地審計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前開流行音樂作品、MV等製作成品、宣傳物等及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產能效益及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等執行說明)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及整合行銷企劃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二項規定之第二期補助金結算標準計算:
A.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B.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發票。
C.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作品(專輯、MV)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本局網站及文化部所屬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獲補助者並應擔保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D.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作品(專輯、MV),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出具切結書切結已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作品(專輯、MV)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本局網站及文化部所屬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並妥善保存,備本局查核。獲補助者並應擔保出具之切結書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E.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二期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預估明細表之總經費,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核定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扣減已核撥之第一期補助金及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期補助金;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3)前開流行音樂作品、MV製作成品、宣傳物及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產能效益及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等執行說明),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或整合行銷企劃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後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符合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或整合行銷企劃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3.獲補助者未依前目之1或之2規定之期間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或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獲補助企畫案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全部流行音樂作品製作發行,並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者,由本局分三期撥付獲補助者補助金。
1.第一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完成簽約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發票,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2.第二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四十)
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檢送截至十一月十日經會計師簽證之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之製作、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費用累計支出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七十之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會計師查核報告(正本一份,影本十六分)及已發行之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MV成品、期中報告書各十七份,另亦應併附本局核定補助金總額上限百分之七十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序編號彙訂並造冊)一份,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就地審計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期中報告通知後五日內,且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金。
 
獲補助者依前項規定檢送之累計支出經費明細表或期中報告書,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未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七十或不通過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各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累計支出經費明細表或期中報告書,經評審小組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金,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3.第三期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上限)
(1)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及整合行銷企劃時程,完成所有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之製作、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且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前開流行音樂作品、MV製作成品、宣傳物、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產能效益及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等執行說明)、經會計師簽證之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之製作、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費用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九分;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獲補助者如有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正本一份,影本十九分)各二十份送交本局審查,另亦應併附本局核定補助金總額上限百分之三十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序編號彙訂並造冊;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原始支出憑證亦得列入)一份,但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就地審計者,得免送憑證,並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前開流行音樂作品、MV等製作成品、宣傳物等及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產能效益及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等執行說明)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及整合行銷企劃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二項規定之第三期補助金結算標準計算:
A.第三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B.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發票。
C.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作品(專輯、MV)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本局網站及文化部所屬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獲補助者並應擔保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D.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作品(專輯、MV),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出具切結書切結已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作品(專輯、MV)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本局網站及文化部所屬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並妥善保存,備本局查核。獲補助者並應擔保出具之切結書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E.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三期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預估經費明細表之總經費,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預估明細表之總經費者,本局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核定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扣減已核撥之第一期、第二期補助金及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三期補助金;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3)前開流行音樂作品、MV製作成品、宣傳物及結案報告(應含銷售張數、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產能效益及以產帶學之人才培訓回饋計畫等執行說明),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或整合行銷企劃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符合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音樂製作企劃或整合行銷企劃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三期補助金,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及第二期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4.獲補助者未依第2目或前目之1或之2規定之期間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或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三期補助金,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及第二期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但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於下列期限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1.獲補助企畫案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完成全部流行音樂作品製作發行,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者,應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前提出變更申請。
2.獲補助企畫案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全部流行音樂作品製作發行,並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者,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前提出變更申請。
前項企畫書申請變更流行音樂作品者,每一類型補助案限提一次,並限一組流行音樂作品,其申請變更流行音樂作品總預算及演唱(奏)等級均不得低於原核定補助流行音樂作品。逾前項各目期限申請變更者,應不予受理。
依本款規定申請企畫書變更者,應經評審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三)獲補助者應配合於期中審查報告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進度,並執行期中審查之決議,期中審查以會議形式召開者,獲補助者應擔保出席期中審查會議。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有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五)獲補助之流行音樂作品參加國際音樂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流行音樂作品均應標示「本作品係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二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補助」或類似文意。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配合本局未來相關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下列獲補助企畫案成效資料:投資金額、整體經費配置比例(應含音樂製作、媒體宣傳、經紀活動等項目)、投入人力、創造產值(應含國內外實體銷售張數、國內外數位授權收益或瀏覽人次【含截至提報前之總瀏覽人次及月平均瀏覽人次】)、國內外演唱會或其他經紀活動場次、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整體營收、產能效益)、媒體宣傳行銷項目及MV製作數量等,未配合者,本局未來得不予受理其申請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十、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本文、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每組作品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ㄧ減少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三)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