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申請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二、遞送方式:
(ㄧ)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或委託他人(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收件章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