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止。
申請方式: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依要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