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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8-08-13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發表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節目屬合資製作者,獲補助者並應出具其他合資製作者出具之前開永久無償授權書正本。

 (十一)自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獲補助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十二)獲補助者應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或上映之成果,包括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場所、傳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開播送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節目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相關分析資料。

  4、為節目開發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影音後製研發技術後續使用情形說明。

  5、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及冠名贊助。無則免填,但應載明。

  6、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三)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四)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二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

 (十五)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六)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七)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