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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9-05-14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公告事項: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五點「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修正規定如下: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光碟一份(PDF檔應儲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以標籤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註明申請案名;申請者於申請時所繳交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將於評選當日退還),企畫書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零八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申請書
(二)節目製作企畫
1、申請補助之節目規劃:
(1)節目名稱、節目類型:塊狀。
(2)發音語言。
(3)申請補助之集數、每集長度及節目總長度。
(4)節目企製發想與目的。
(5)節目創意及表現型態說明(包含但不限於節目流程、內容規劃、場景和視覺設計、主持人及來賓規劃…等)。
(6)節目具娛樂性及市場性之說明。
(7)節目特色(應載明該節目能發揮之特色,具備文化擴散性之跨業合作,或針對平臺用戶特性進行數據探勘及分析者尤佳)。
(8)檢附節目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申請者過往作品剪輯:
甲、申請補助節目於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節目完成帶或粗剪帶至少一集,以及申請者過往作品剪輯十分鐘以上。
乙、申請補助節目於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該節目三至五分鐘樣帶,以及申請者過往作品剪輯十分鐘以上。
丙、申請補助節目於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者,應檢附申請者過往作品剪輯十分鐘以上。
丁、前揭完成帶、粗剪帶、樣帶及申請者過往作品剪輯均應含對白,且應以MPEG-4(H.264)檔案格式儲存至第一項指定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
(9)製播方式:棚內或棚外作業說明、單機或多機攝影作業說明、播送作業(即錄播或現場直播)。
(10)節目是否屬申請者創新模式。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改編或模式引進,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文件。
(11)節目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應載明視訊輸出格式、音訊格式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12)節目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完成各階段起訖時間。
(13)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
甲、應載明頻道、平臺、期間及時段等。
乙、節目於申請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者,應出具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頻道、平臺經營者開立之證明(應包含節目之名稱、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名稱、期間及時段),但平臺經營者無法開立證明者,得敘明理由,以相關佐證資料代替。
2、工作團隊說明:
(1)應列明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之名單。
(2)應列明技術人員之名單(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其屬新企劃或新技術人員者,應予註明)。
(3)應檢附上述人員之經歷簡述及合作意向書。
(4)應檢附上述人員之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如外籍人士屬未確定合作者,得敘明理由,由申請者出具切結書,切結未來將依法申請工作證明)。
3、預估製作經費說明:節目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預估製作經費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
(三)節目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其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要點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節目對產業內容力提升助益之說明(包括但不限於節目企製及行銷模式轉變;製作規格、配樂及音效設計、特效運用、燈光、美術設計等製作技術之提升)。
(五)節目行銷企畫說明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節目具國際競爭力及海外市場實力之說明(包括但不限於節目已具備國內外頻道或內容平臺預(銷)售合約或意向,並應提供版權預(銷)售合約或意向書)。
3、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或行動載具等跨平臺行銷策略、作為)、預估成效(如收視率、接觸人次等)與推廣總目標。
4、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6、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六)節目商業模式(例如異業合作對象及方式)。
(七)節目回饋計畫:請詳列申請案製播期間及製播後之產學合作方案(提供實習之職務及名額)、預計晉用之職缺及名額,以及晉用新興人才之說明。
(八)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3、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4、最近三年製作之綜藝節目簡介、收視成效、海外版權交易情形。最近三年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綜藝節目簡介、執行進度及製播績效。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5、最近三年參加金鐘獎及其他國內或國際影視競賽之紀錄;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6、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一百零七年度報表得以暫結報表代替)。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7、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8、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9、曾提供我國在校學生參與製作或實習,或曾舉辦電視人才訓練課程、講座等公共回饋事蹟之說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九)切結書。
(十)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