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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5年度申請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申請期間與方式、申請案應檢附文件及核發許可之順序

  • 發佈日期:2015-12-18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104年12月18日

局影(推)字第10410054721號公告

依 據:「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第一點第一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與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同月十一日止。

(二)電影片發行業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以登記時間為憑),將第二點文件送達本局一樓收發室。逾期送達或應檢附文件不符第二點規定,經本局通知補正,未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補正並送達本局,或補正之文件仍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案應檢附文件


(一) 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許可申請書(如附件) ;

(二)大陸地區電影片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授權證明;

(三)申請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大陸地區電影片之劇情大綱;

(五)大陸地區電影片公開上映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且前開許可證明文件之作成日距申請日,應未逾二年。但該電影片因製作中或其他原因,而未取得許可證明者,得以該大陸地區電影片製作公司或第(二)款出具授權證明之公司所作聲明書替代之;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核發許可之順序


(一)本局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核發許可之順序。前十部如有未獲許可或棄權之情形,將由第十一號起依序遞補;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若於一百零五年生效,產生新增之配額者,亦同。

(二)申請期間內,申請件數未逾十部時,依申請案送達本局之時間,決定核發許可之順序。

 


四、本公告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