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獎勵要點
民國100年3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1000620341Z號令訂定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將其擁有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行銷之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賽者資格
參賽者應為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
三、本要點所稱海外地區,依其行銷難易程度,區分為以下四級地區:
(一)第一級地區:東北亞地區(指日本、韓國)
(二)第二級地區:美洲地區
(三)第三級地區: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
(四)第四級地區:東南亞地區
四、報名參賽件數
同一參賽者以報名二件為限;同一節目不得跨獎勵類別參賽。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五、獎勵類別、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海外行銷獎:
1、連續劇類:
(1)特優:二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2)優等:四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2、電視電影類(含單元劇):
(1)特優: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優等: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3、電視動畫類:
(1)特優: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優等: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4、紀錄片類:
(1)特優: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優等: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5、綜合節目類(含綜藝節目、兒童少年節目):
(1)特優: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優等:三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行銷企畫獎:二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參賽電視節目(以下簡稱該節目)應具條件
(一)該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該節目已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完成海外地區版權交易且於海外地區公開播送完畢或約定自海外地區版權交易簽約日次日起二年內於海外地區公開播送完畢者。
(三)該節目屬自製、委製、合製者,應由該節目之製作業及發行業自行協商由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參賽者一人提出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四)該節目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投資該節目之總金額,應逾該節目製作總經費二分之一。
(五)該節目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屬政府機關(構)委製者。
2、曾獲本局電視業及電視節目海外行銷補助、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補助或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獎勵者。
七、參賽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六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DVD片請以棉套分置。所有文件、資料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一冊:
(一)報名表(報名海外行銷獎者如附件一;報名行銷企畫獎者如附件二)正本。
(二)符合第二點資格之證照影本。
(三)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協商同意書及承諾單獨負本要點責任義務之書面正本。
(四)該節目海外地區行銷版權交易合約之影本。
(五)該節目於海外地區完成公開播送之證明文件或自海外地區版權交易簽約日次日起二年內,於海外地區公開播送完畢之排播時程表。
(六)參賽者如係委託他人發行或受他人委託發行者,應另檢附委託授權書影本。
(七)該節目著作財產權人出具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之授權(或權利)證明文件或合約書影本;如屬委製者,並應檢附委製契約書影本;如屬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製契約書影本。
(八)該節目製作經費來源說明;有他國、地區投資者,並應載明投資比率。
(九)工作團隊:
1、連續劇類、電視電影類(含單元劇)、紀錄片類、綜合節目類(含綜藝節目、兒童少年節目)應檢附下列文件:
(1)擔任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主持人職務之名單及經歷簡述。
(2)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美術指導、動畫、配樂、旁白職務之名單及經歷簡述。
2、電視動畫類應檢附下列文件:
(1)擔任製作人、導演(播)、編劇、腳本、動畫職務之名單及經歷簡述。
(2)擔任美術指導、燈光特效合成、配音、配樂、旁白、模型製作職務之名單及經歷簡述。
(十)切結書(應檢附下列各款內容之切結書正本,格式如附件三):
1、 該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
2、 該節目製作經費,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投資該節目之總金額,應逾該節目製作總經費二分之一。
(十一)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所有海外地區行銷經費項目及金額,加蓋公司、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
(十二)報名海外行銷獎者,並應檢附行銷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撰寫內容應含附件四所列各項目,並繳交相關佐證資料)。
(十三)報名行銷企畫獎者,並應檢附行銷企畫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撰寫內容應含附件五所列各項目,並繳交相關佐證資料)。
(十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八、 評審小組與評審作業
(一)本局先就報名參賽案件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2、不符合第七點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
(2)評審小組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審小組於評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評審小組職責
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報名參賽案件進行評審,並評選出第五點規定之
各類獎項得獎名單。
3、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小組另訂之。
九、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電視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取得得獎電視節目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項業務之行政機關,自頒發得獎者獎狀及獎金之日起三年內,得將得獎電視節目無償、非商業性推廣使用。
前項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電視節目。
十、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狀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且於其應繳回之獎狀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獎勵或補助。
十一、報名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一百年六月一日止。
十二、報名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一百年六月一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應於一百年六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年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獎勵案」。報名參賽檢附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不論獲獎與否,概不退還。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