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連續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連續劇於海外國家或地區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以開拓我國連續劇海外市場,養成海外觀眾收視我國連續劇之習慣,擴大我國文化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報名者資格
(一) 報名者應為無下列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1.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2.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3.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4.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5.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二) 報名者應為製作參賽連續劇者,並擁有參賽連續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
三、獎項名額及獎勵方式
依參賽連續劇於海外國家、地區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成效,取前三名給獎。每一獎項一名,得從缺。每一獎項有二人以上共同得獎之情形,獎狀各一,獎金均分:
(一) 第一名: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 第二名: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 第三名: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參賽連續劇應具備之條件
(一) 參賽連續劇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其原產地應認定為中華民國。
(二) 參賽連續劇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出資該連續劇之總金額,應逾該連續劇製作總經費二分之一,且出資金額最多者之國籍應為中華民國。
(三) 參賽連續劇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時間應為六百分鐘以上。
(四)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以後在我國境內首播參賽連續劇之第一集,且全劇應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至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在海外國家或地區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五) 參賽連續劇應未曾獲本局各年度連續劇(電視劇、電視戲劇節目)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
(六) 參賽連續劇已獲文化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費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若經查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將取消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
五、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報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七份,其中紙本六份(應以A4橫書雙面繕寫,依序排列標明頁碼,並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 及word檔資料光碟一片(應與紙本內容相同)。
1. 報名表。每份報名表限報名一連續劇,並應加蓋報名者印信及其負責人簽章,且每頁應加蓋騎縫章。
2. 參賽連續劇第一集在我國境內首播之證明。
3. 參賽連續劇光碟片(應含五至十分鐘精彩片段【包括片頭、片尾、製作者及中、英文連續劇名稱】、三十秒片花及十張劇照)。應以棉套分置,並釘於空白A4紙上。
4. 報名者屬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報名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檢附財團法人證書及章程影本,且前開證明文件、章程應載明報名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5. 報名者係製作參賽連續劇,且享有參賽連續劇於第六目海外頻道、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權利者,應另檢附相關資料文件證明。
6. 參賽連續劇於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說明(應包括各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頻道、平臺名稱、時段、期間及各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連續劇之長度)
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成效。前開說明及成效並應檢附相關資料文件證明之。7. 參賽連續劇於海外公開播送之頻道及/或公開傳輸平臺之介紹。
8. 報名者無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形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9. 參賽連續劇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10.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授權同意書正本。
11.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 前款各目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正體字譯本。裝訂方式以外文原始文件在前,中文譯本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