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補助之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外語宣材製作之執行目的、執行情形、執行期間、執行成果、外語宣材製作原因及相關宣材製作成品、活動照片、錄影、新聞報導、剪報等。
(2)各場次參與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之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
(3)證明文件:
A、申請者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出席參與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B、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其原產地為中華民國之相關證明文件。
C、申請者擁有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海外行銷發行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4)申請者一百年度未依本局「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獲補助之切結書。
(5)經會計師簽證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各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其屬機票費用者,應檢附機票費用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其屬食宿費用者,應檢附食宿費用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6)申請機票費用補助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如為商務艙以上艙等之機票,應檢附旅行社或航空公司開具當日該航空公司之經濟艙機票價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