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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電視業及電視節目海外行銷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1-05-09

一百年度電視業及電視節目海外行銷補助要點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加國內電視業者海外能見度,締造與海外業界合作機會,提供我國電視節目海外銷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


(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補助類別


(一)第一類:外語網站建置費。

(二)第二類:海外展覽費、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費(例如:食宿費、機票費、場地或設備器材租借費等)、與前開展覽、活動相關之外語宣傳品製作費(例如:海報、立牌及其他創意且實用之宣傳品製作費等)、外語媒體廣告製作費(例如:預告樣片製作拷貝費、報紙鋅版之預告版及上片版費等)、外語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例如:電視時段、廣播時段、網路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燈箱廣告及戶外電視牆購買費等)。

本要點所稱外語,指正體中文及簡體中文以外之文字、語言。


 

四、 補助金額及申請件數


(一)申請第一類補助者,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第二類補助者,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五十萬元為上限,其屬機票及食宿費用者,規定如下:


1、機票費:補助金額不得逾十五萬元,僅限於補助節目製作人、編劇、導演、主持人或主要演員(男女主、配角)機票支出,並以臺灣至活動地直接往返之經濟艙機票為限。

2、食宿費:補助金額不得逾十五萬元,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期間之食宿費用,每場次以補助五人,且每人以補助六日為上限。

(2)每人每日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新臺幣美元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三)同一申請者申請各類別補助之案件,以一案為限。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五、 申請案應備條件


(一)申請第一類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語網站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完成建置。

2、該外語網站應能與申請者正體中文官網首頁連結,並能正常點閱瀏覽。

3、外語網站內容應包括:


(1)申請者資訊、洽談購買電視節目或相關合作業務之聯絡方式。

(2)申請者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所製作、播送、發行十部以上並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原產地為中華民國之電視節目介紹(應含節目名稱、節目類型、節目集數及長度、參與演出之主要演員、製作團隊及節目大綱等介紹文字,及相關電視節目剪輯片段、劇照)。

4、外語網站之網域應設於臺灣地區,網域名稱應以.tw為結尾。

5、外語網站未曾獲政府機關(構)網站建置或其他相關之補助。



(二)申請第二類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以及與前開展覽、活動相關之外語宣傳品製作、外語媒體廣告製作、刊播(載),均應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執行完畢。

2、申請者擁有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海外行銷發行權。

3、申請者參與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出席參與。

4、申請者海外行銷之電視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5、申請者一百年度未依本局「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或「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獲補助者。



 

六、 申請者應備文件


(一)申請第一類補助者應附下列文件:


1、第一類補助申請表正本一份(如附件一)。

2、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3、成果報告書一式六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於各頁(含佐附資料)下方編列頁碼後,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成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網站建置完成日期、網址及與申請者正體中文官網首頁之連結說明。

(2)外語網站之語別、網站規劃及內容呈現,及該內容符合第五點第(一)款第3目規定之相關說明與證明。

(3)外語網站營運管理說明,包含維管人力、維管作業流程及更新資訊機制。

(4)經會計師簽證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5)申請補助之外語網站未曾獲政府機關(構)網站建置等相關補助之切結書。


4、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第二類補助者應附下列文件:


1、第二類補助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二)。

2、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3、成果報告書一式六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於各頁(含佐附資料)下方編列頁碼後,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成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補助之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外語宣材製作之執行目的、執行情形、執行期間、執行成果、外語宣材製作原因及相關宣材製作成品、活動照片、錄影、新聞報導、剪報等。

(2)各場次參與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之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

(3)證明文件:


A、申請者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出席參與海外展覽、海外宣傳或公關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B、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其原產地為中華民國之相關證明文件。

C、申請者擁有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海外行銷發行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4)申請者一百年度未依本局「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獲補助之切結書。

(5)經會計師簽證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各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其屬機票費用者,應檢附機票費用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其屬食宿費用者,應檢附食宿費用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6)申請機票費用補助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如為商務艙以上艙等之機票,應檢附旅行社或航空公司開具當日該航空公司之經濟艙機票價格證明。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第一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七、 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一科」(本局B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年度行政院新聞局電視業及電視節目海外行銷補助案」。


 

八、 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四點第(三)款、第五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審查小組評選作業


1、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訂定審查基準。

(2)就前款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

(3)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三)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九、 撥款方式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款收據,及納入本補助金後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經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二)獲補助者未於前款書面通知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十、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補助金資格。

(二)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案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獲補助者於獲補助後,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申請案申請本局「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或「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之補助。

(四)獲補助者承諾於獲補助二年內,無償配合本局所進行之產業研究調查提供國內外行銷相關資訊。


 

十一、 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者應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納)之補助金及賠償金未完全繳回(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二、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 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因組織法規變更,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