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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 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1-06-08

一百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 申請補助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二)製作企畫說明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基本資料。
(2)最近三年節目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版權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節目及該節目執行進度等。
(3)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說明,含:
(1)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節目類型。
(3)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劇(案)總長度。
(4)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五集劇本。
(5)紀錄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
(6)申請者應載明劇本、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創意或作品改編;如係改編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改編之文件。
(7)突顯高畫質節目影像及聲音特質說明。
3.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
4.製作規格說明,含:
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預估經費說明,含:
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含稅後金額示之。
6.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要
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應檢附國內外預定排播說明:
(1)申請者屬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檢附國內頻道排檔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者屬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國內預定播送頻道之契約書、播送時間及檔期書面說明。
(3)節目如已獲國外電視頻道同意播送者,應詳加載明,並出具契約書或意向書等文件。
 
(三)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自籌款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其補助金額及占自籌款來源之比例。
3.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金額及占申請者出資金額之比例。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切結書:
1.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達本企畫案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申請補助之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3.申請者承諾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次日起滿一
年後ㄧ個月內交付本局以下文件:
(1)獲補助節目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行銷、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展之執行情形(含參與國外活動、影展之名義)及成果說明。
(2)獲補助節目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播送成果,例如各播送平臺(頻道)、播送期間、首播、重播、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首播、重播收看累積人口數。
 
(五)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