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續劇類」: 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全劇應為十二小時以上,四十小時以下。
(二)「非動畫之兒童少年節目類」: 每集長度應為二十四分鐘以上,全案不得少於五小時。
三、申請方式: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