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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7年度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8-05-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局視(輔)字第10730026271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一、目的
因應全球超高畫質電視內容製作之市場趨勢,為促進我國電視內容產業之創新發展,增強本國產業運用超高畫質技術製作各類型節目之意願,及為培育電視內容產業人才、鼓勵內容創作者從自身的文化土壤中,開發新穎的故事題材和多元的戲劇類型,並針對口味多樣的不同市場進行新的嘗試與開發,以對產業長遠發展產生實質助益,提高我國超高畫質內容海外輸出之國際競爭力為目標,特訂定本要點。本案政策同時為「獎補助、投融資」雙軌制之前導,於獲補助作品中,進一步發掘具高度市場性及海外行銷潛力之作品,轉介媒合民間資金投資,以提升製作規格與規模,創製更具商業性及市場性之內容,活絡我國電視在國際市場的商業競爭力。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節目特色


1、   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具創意性、呈現臺灣多元、多樣人文、社會等內涵及景觀,並富海外行銷潛力及國際商業競爭力。


2、   節目題材及類型屬時代歷史、職人商戰、犯罪刑偵、懸疑推理、動作科幻、政治權謀、家庭倫理、都會愛情等。


3、   屬出版端我國原創作品(如漫畫、文學等) 改編,能延展作品價值及閱觀人口者尤佳。


4、   對產業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5、   節目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四)節目類型及長度 


1、   影集類:全劇長度應至少為兩百分鐘以上,一千四百四十分鐘以下。


2、   電視電影類:全案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五)工作團隊


1、   節目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   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七)節目視訊格式


視訊輸出格式應為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八)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節目屬影集類者,其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獲補助電視節目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


(九)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1、    影集類:


(1)  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  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  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或國內外合法之網際網路服務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但全劇公開發表應包含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時段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2、    電視電影類: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之網際網路服務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如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上映者,於國內須以售票方式為之。但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式之一:


A. 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B. 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C. 於國內電影片映演場所售票公開上映。


D. 於國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3、    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二目規定。


(十一)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ㄧ(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二)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三)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節目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五)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資通訊或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    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    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四)評選小組職責


1、    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    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    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    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五)評選項目說明


1、    故事內容創意性、題材共感度、內容紮實度。


2、    節目之可行性、海外行銷潛力、行銷企畫、國際商業競爭力及對產業提升


    之助益。


3、    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含超高畫質電視節目


    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4、    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5、    節目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6、    節目之劇本是否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       


(六)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委員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七)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進行審查,並提供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以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一)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二)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 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或上映之成果,包括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場所、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節目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相關分析資料。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三)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四)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


(十五)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六)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七)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    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第四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    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    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    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所定「應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核通過即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六)違反前點第十一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每集新臺幣三萬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並依本局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違反前點第十五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六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