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公布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獎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7-02-17

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獎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新影一字第0990520845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影一字第1000520181Z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038Z號令修正第六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834Z號令修正第十三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局影(輔)字第1022000932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局影(輔)字第10220058042號令修正第七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局影(輔)字第1043003082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局影(輔)字第105300121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局影(輔)字第10620006682號令修正
 
 
一、目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電影片製作業運用團隊劇本創作模式,開發多元類型故事題材,深化並豐富國產電影片劇本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一) 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且未有申請資格受限之情形。
(二) 申請人曾獲本局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者,應已經結案審查通過。
 
三、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上限:每一補助案不得逾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但申請開發之國產電影片劇本係改編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創作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者,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開發之國產電影片劇本及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二) 應未獲其他政府機關電影劇本獎獎金。
(三) 應未獲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或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
(四) 應非屬申請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電影短片輔導金之劇本,未獲優良電影劇本獎獎勵之劇本。
(五) 應屬得攝製六十分鐘以上國產電影片之劇本。
(六) 不得於申請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時,已開始該電影片之攝製。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方式: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即上午九時整至下午六時整)送達本局,以收發章戳為憑。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
(三)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及結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1、申請表一份。
2、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一式九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依序具體填寫並附相關證明,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載明「無證明文件」,並應敘明理由。
(1) 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以下簡稱「劇本開發」)基本資料:包括案名、類型、創作背景及立意、故事大綱(字數應為二千字以上三千字以下)、人物介紹、劇本開發執行方式(例如資料蒐集、訪問、市場研究、田野調查、編劇會議等)及劇本預估開發期程。如係改編他人著作,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人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影本。
(2) 電影片製作業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簡歷及過去實績說明(例如曾製作電影片之國內票房、得獎紀錄,曾獲得本局劇本開發補助之紀錄、完成開發之劇本及已開拍之電影片等)。
(4) 劇本開發團隊(含編劇、製片、導演、顧問、開發專業人員等)之經歷及相關證明,並應附其同意參與劇本開發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5) 劇本開發攝製國產電影片計畫:包括國產電影片籌拍時程規劃、未來參與之電影製作團隊(含導演、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等,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之經歷及相關證明。
(6) 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表。
(二) 結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1、申請表。
2、本局核發之獲補助通知函影本。
3、領款發票或收據。
4、劇本開發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 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政府機構、非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 支出部分:包括劇本開發費用(應分人事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五項,並檢附該五項之細目清冊)。
5、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且補助金應用於在我國執行劇本開發團隊(含編劇、製片、導演、顧問、開發專業人員等)人事費用,及購買著作財產權費用。人事費支出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應註明所擔任之職務。
前項所檢附之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6、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及劇本開發執行報告(內容應包括分析評估所開發劇本之目標觀眾與市場定位、劇本開發成果之落實或反饋於劇本內容。)各九份。
(三) 第一款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或計畫書內容、字數、字型、字體、行高、格式未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七、申請案之評選及結案審查:
(一) 申請案之評選:
1、由本局代表一人及本局遴聘之電影領域專家六人至八人組成評選小組,就本局形式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劇本開發名稱、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且前開建議,由本局核定。
2、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二) 評選標準:
1、劇本開發基本資料之完整性、創意性。
2、申請人及劇本開發團隊之執行力,例如曾製作電影片之國內票房、得獎紀錄,曾獲得本局劇本開發補助之紀錄、完成開發之劇本及已開拍之電影片等。
3、劇本開發攝製國產電影片計畫之可行性。
4、總預算經費之合理性。
5、同一申請人申請兩案以上者,僅得以補助一案為限。
(三) 結案審查:
1、本局得請評選委員就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供本局核定。前開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之同意作成。
2、劇本經評選委員建議修改並經本局核定者,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限及意見修改劇本,並再送本局審查。修改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五) 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小組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並得撤銷該獲獎補助案及獲獎補助者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六)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補助金結案申請期限及結算標準:
(一) 補助金結案之申請期限: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之計畫書所載劇本預估開發期程之終止日(終止日逾本局公告獲補助者名單次日起十個月者,應為本局公告獲補助者名單次日起十個月)前,完成國產電影片劇本,並檢具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結案。
(二) 補助金結算標準: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者,應依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之比率重新核算本局實際補助金額。
 
九、計畫書之變更:
本局核定之計畫書除因劇本開發結果導致之劇情修改、以及經費總預算表外,其餘計畫書所載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絶。
前項變更申請案經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計畫書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十、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獎勵金:
(一) 獎勵金: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完成結案審查之國產電影片劇本,獲補助金者於本局通知同意結案函所載發文日起算之五年內如將上開完成結案審查之劇本自行或合製拍攝成電影,並取得電影片審議分級證明者,得向本局申請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製作完成該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編劇各得獎勵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勵金平均分配。
前項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之獎勵」或類似文意。
第一項獎勵金之申請,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含)以後經本局核定之劇本開發獲補助案,始得提出申請。
(二) 獲第一款獎勵金者應分別檢具劇本開發結案函、電影片分級審議證明及本局抬頭之獎補助金統一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付獎勵金。
 
十一、獲獎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獎補助金(資格)或申請獎補助金結案、撥付。
(二) 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
(三) 獲補助者應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結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第八點第一款規定之期限,向本局申請結案。
(四) 不得將獲獎補助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五) 計畫書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及依計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獎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獎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獎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撤銷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獎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劇本開發獎補助金;其已領取獎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之獎補助金,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獎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獎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獎補助金。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獎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獎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廢止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獎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劇本開發獎補助金;其已領取獎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之獎補助金,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獎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獲獎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於申請結案前放棄獲補助案者。
3、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檢具之結案應備文件、資料不全,未符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4、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未依第八點第一款規定之期限申請結案。
(三)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六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經本局撤銷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獎補助金資格之計畫書、劇本申請本局任何獎補助。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