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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 發佈日期:2010-03-18

九十九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新影四字第0990520231Z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新影四字第1000520238Z號令修正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568Z號令修正第十九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局影(輔)字第10220021902號令修正名稱及第一點、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第十九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局影(輔)字第10220037502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十五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局影(輔)字第10220057701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十五點、第十六點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產製具文化藝術價值及市場價值之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期間

本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以下簡稱輔導金)之申請,分二梯次辦理:


(一)第一梯次申請時間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梯次申請時間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組別及補助比率、金額

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分下列三組,每組獲選之名單及每名輔導金金額由輔導金評選小組依本要點完成評選後作成建議,實際獲選名單及金額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一)一般組:獲一般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二)新人組:獲新人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三)電視電影組:獲電視電影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限。申請輔導金之電影長片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合製者,應由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提出申請。

曾獲選其他年度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經本局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人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為負數,且最近一年內應無退票紀錄。

 

五、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一般組:導演之一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其中一部電影長片之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二)新人組:導演僅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以上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或曾參與電影長片製作,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三)電視電影組:導演曾執導一部以上電影短片或曾參與電影長片、電視戲劇節目製作,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錄音、剪輯、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四)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導金電影長片經評選小組委員依第十二點規定進行審核,且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建議得不受上述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五)擔任電影長片之導演,應將本年度之前執導之策略性補助金電影片、輔導金電影長片、短片及依本局九十七至九十九各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獲得製作補助之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但獲得本局九十七至九十九各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製作補助之電影片與申請本年度輔導金補助之電影長片為同一部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七)一般組及新人組之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的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 16/24 Bit, 48KHz,格率為24格/秒。

電視電影組之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視訊格式應為1080i廣播級HD規格,其屬電視動畫類電視節目者,應為1920 x 1080 pixel。

2.音訊格式:


(1)一般:1/2軌與3/4軌相同立體聲。

(2)環場音效:1/2軌杜比E或3/4立體聲。


3.完成帶應為HDCAM格式或HD-DVCPRO格式或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DVD。


(八)於本局公告獲選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名單前,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准演執照。

(九)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但獲本局九十七至九十九各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之製作補助者,不在此限。

(十)輔導金電影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未獲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投資或委製。

(十一)申請人領取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電影製作合計達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如有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電視電影組之電影長片准演執照所載級別應為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


 

六、申請書及企畫書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輔導金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十五份,向本局申請本年度輔導金。

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無相關資料說明者,應載明「無資料」;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依序附於企畫書後。

(一)電影長片製作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5目或第6目或第7目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國外合製電影片製作業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例如過去製作電影片之數量、國內票房、得獎紀錄、海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等資料),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依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4)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輔導金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申請輔導金之電影長片有與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製者,應檢附合製同意文件影本,並同意遵守第十五點各款規定。


2.電影長片片名、製片立意、製作規格、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其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應於製片企畫中載明拍片進度。

3.電影長片製作團隊介紹(含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個人過去實蹟、獲獎記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標明導演及主要演員之國籍。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

4.預估製作總成本表。

5.申請一般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符合前點第(一)款各目規定之一之導演,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證明,並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之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

(2)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3)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4)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電影長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未確定者,免附)。

(5)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6.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符合前點第(二)款各目規定之一之導演,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僅執導一部電影長片、執導一部以上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或曾參與電影長片製作之相關證明。

(2)編劇出具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3)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4)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電影長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未確定者,免附)。

(5)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7.申請電視電影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符合前點第(三)款各目規定之一之導演,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曾執導一部以上電影短片或曾參與電影長片、電視戲劇節目製作之相關證明。

(2)編劇出具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3)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4)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電影長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未確定者,免附)。

(5)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二)電影長片行銷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檢附第6目證明文件。


1.電影長片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電影長片國內外行銷策略、市場布局之規劃及異業結盟(置入性行銷)。

3.國內發行商簡介及實績說明、預估上映(播送)檔期、預估票房等(未確定者請註明「未確定」)。

4.國際發行商簡介及實績說明、國際參展計畫等(未確定者,請註明「未確定」)。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6.證明文件:


(1)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未確定者,免附)。

(2)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未確定者,免附)。

(3)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及國內外電視臺或其他播送平臺同意映演(或播送)本電影長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未確定者,免附)。

(4)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未確定者,免附)。



(三)電影長片集資計畫(含集資對象、集資金額、資金比例及集資規劃期程等)及集資合約影本(未確定者,免附)。

(四)劇本(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

(五)電影長片導演曾執導電影短片、電影長片或電視戲劇節目者,得另檢附以上作品之DVD。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企畫書內容未符前點規定或企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七、評選小組及議事

(一)輔導金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由本局遴聘影視產業、財務金融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並由本局代表擔任主席。評選小組評選輔導金電影片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准駁及輔導金金額,應以會議為之。前開會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二)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小組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三)獲輔導金申請案名單及獲輔導金金額,應經出席評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四)前款核定事項之變更及依第十點第(三)款第2目、第十二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二)款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之事項,應經申請案評選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不適用第(一)款規定。

(五)前款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之。

(六)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八、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本局核定獲選輔導金之日起九個月內,與本局完成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製作合約書(以下簡稱「製作合約」)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九、信託合約之簽訂

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輔導金者應監督受委託之信託業於信託合約簽訂前,將信託合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十、信託管理


(一)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輔導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輔導金。輔導金由本局依信託合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之單據核銷金額,應逾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金額之二倍。

(三)1.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應為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規定核定審核通過,且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2.信託業審查前目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認定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達本局核定輔導金之二倍以上,即按本局原核定輔導金金額補助;獲輔導者之核銷金額未達本局核定輔導金之二倍,信託業應即通知本局重新核定輔導金金額。評選小組應依前款規定,重新審查輔導金金額,並作成建議,經本局核定後並修正製作合約;其有溢領者,並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四)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應為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總額之百分之十),應俟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向本局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結案,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予以支付。輔導金之執行有剩餘款時,應歸還本局。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輔導金者得分期申領輔導金。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輔導金。獲輔導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六)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七)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電影長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八)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九)輔導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期限

獲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每次展期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限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且應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規定期限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完成審核、發行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二、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一般組及新人組之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完成攝製、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電影從業人員證明文件、輔導金電影長片准演執照正反面影本、電影長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證明向本局申請審核;未檢送上開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電視電影組之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完成攝製、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無線電視頻道或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前,檢具審核申請書、電影從業人員證明文件、輔導金電影長片准演執照正反面影本、符合第五點第(七)款第二項第3目規定之完成帶及符合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證明向本局申請審核;未檢送上開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申請案,本局得請評選小組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成建議,送請本局核定。


(一)電影長片是否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與第(十二)款及第十五點第(三)款規定。

(二)電影長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音效、剪輯、特效、美術、造型設計、音樂。

(三)電影長片之拍攝品質。

經核定未通過審核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輔導金電影長片的發行期間


(一)一般組及新人組之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於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長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性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般組及新人組之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有線、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頻道中播送。

(二)電視電影組之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於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長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或於無線電視頻道或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性映演或公開播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四、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且不得逾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檢具結案報告及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二)行銷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電影長片國內外票房記錄或無線電視頻道業者、衛星電視頻道業者出具電視電影組之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其頻道公開播送之證明文件、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及符合第十三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四)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長片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領取政府各項補助或投資、民間贊助、國內外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支出部分包括製作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宣傳行銷費用。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製作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金額之二倍。

(六)信託業開立之該電影長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七)第十五點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授權書正本及第十五點第(七)款第二項授權書影本。

(八)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五點第(七)款第一項規定無償贈送二個全新複製片 (其規格應符合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一,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一個) 及二套全款實體海報劇照之證明。

(九)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之證明。

(十)舉辦輔導金電影長片校園映演座談會之會議紀錄(含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座談內容及照片)。

(十一)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十五、獲輔導金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二)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音效、剪輯、特效、美術、造型設計及音樂有變更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九十九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或類似文意。

(四)獲輔導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影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五)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台」(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後,將該電影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台」。獲輔導金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請參考該平台網站說明。

(六)獲輔導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於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或於無線電視頻道或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之日起六個月後,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播送,並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政府機關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型式無償提供輔導金電影長片,供本局作前項授權之運用。


(七)一般組及新人組之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五點第(七)款第一項規格且經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一,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一個)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電視電影組之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符合第五點第(七)款第二項規格且經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長片全新完成帶二個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

獲輔導金者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該館業務之法人,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或於無線電視頻道或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之日起六個月後,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該館及因法律規定承接該館業務之法人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八)輔導金電影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九)獲輔導金者提供予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輔導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十)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十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未獲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投資或委製。

(十二) 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電影長片准演執照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十三)獲輔導金者應於結案前,舉辦一場以上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校園映演座談會。


 

十六、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


1.依第六點第二項各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

2.未依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溢領之輔導金繳還本局。

3.違反第十一點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期限規定。

4.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檢送申請審核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5.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第三項限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

6.違反第十五點第(一)款本文、第(二)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二)款規定。

7.違反製作合約或信託合約規定。但本要點及信託合約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在此限。

8.輔導金電影長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9.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按製作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十分之三賠償本局:


1.未依第九點規定期限,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2.違反第十三點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3.未依第十四點規定期限檢具結案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結案報告或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4.未依第十五點第(五)款或違反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


(三)因前二款情形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之獲輔導金者,自解除合約及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且於其應繳回已領之輔導金及賠償金未完全繳回、賠償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四)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五點第(四)款規定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應按次依本局核定輔導金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五)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五點第(六)款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型式提供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再通知限期提供輔導金電影長片,屆期仍不提供者,應按次賠償本局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十七、附款之優先適用

本局核定獲輔導金之申請案,如有附款者,其附款應優先於本要點適用。

 

十八、其他規定

輔導金預算(不限九十九年度輔導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本要點時,本局得停止辦理,且申請人或獲輔導金者不得要求本局賠償或補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