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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實施辦法

  • 發佈日期:2010-08-13

九十九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天影資館展字第0990117號函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為新聞局)為培養基礎電影人才,鼓勵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電影短片,特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辦理本輔導業務,並訂定本辦法。

 

 

二、輔導金電影短片規格


(一)放映時間應為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且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二)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


 

 

三、輔導金金額、輔導金電影短片之名額

電影短片輔導金之獲選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之金額,由本館依評選委員會之建議並報經新聞局核定,且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稅)為上限。但以底片媒材攝製之電影短片,以每部新臺幣二百萬元(含稅)為上限。

 

 

四、申請期間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者,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方式及地點

申請者應依前點及第八點規定,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館提出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九十九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

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0台北市青島東路7號4樓)。

聯絡電話:(02)23924243分機28。

 

 

六、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電影短片之製片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曾獲選其他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之電影片製作業或製片,經新聞局或本館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七、輔導金之電影短片及其企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影短片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其為共同製片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共同導演或共同編劇者,亦同。電影短片之導演,應將本年度之前執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新聞局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之電影片。

2.未曾導演新聞局策略性補助金電影片、輔導金電影(長)片或獲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二)於第四點申請期間開始日之前已製作完成視聽著作,或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已開拍者,一律不得提出申請。但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為進行田野調查目的已開拍,且至第四點申請期間開始之日尚未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提出申請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該作品及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成電影短片之書面。

(四)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企畫案轉讓。完成之電影短片應與企畫案之主題精神相符。企畫案內容、製片、導演、編劇及攝製媒材等有變更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館申請變更,其變應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館核定後,方得變更。變更企畫案之電影短片仍應依原合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並交付評選委員會審核。

(五)獲輔導金之電影短片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六)獲輔導金者應無償贈送符合第二點規格且經第十一點第(二)款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全新複製片(其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Digital Betacam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Betacam規格之精華片段(動畫片為三十秒至六十秒)拷貝帶各一部予本館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本館業務之法人,得將輔導金電影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七)獲輔導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新聞局、新聞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辦法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機關,得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八)輔導金電影短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九)輔導金電影短片應依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十)輔導金電影短片應於片頭或片尾處明示「本片為99年度輔導金電影短片並獲行政院新聞局之輔導製作」或類似文意。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電影短片企畫案之製片、導演及編劇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三)電影短片企畫案之導演符合第七點第(一)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電影短片企畫案符合第七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五)申請人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電影片製作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電影短片企畫案(一式九份),內容包含:


1.電影短片片名、類型、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媒材、預定拍攝期間、地點及預估製作期程;

2.劇情大綱;

3.劇本或分鏡表;

4.製作團隊說明,含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或主要人物)、藝術與技術人員等及其過去實績;

5.製作預算規劃書;

6.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書面文件;

7.電影短片行銷或宣傳構想;

8.目前或預計之集資情形(集資對象、集資金額、資金比例、集資規劃期程及集資合約影本等);

9.申請者簡介(例如申請人簡歷、製片作品、其他資訊等或申請公司之成立經過、近五年製片紀錄、近五年出品影片國內外獲獎紀錄、近五年獲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及獎補助紀錄、其他資訊等);

10.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片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等,請檢附)。


(七)其他本館或新聞局指定文件(一式九份)。

申請參選之文件資料(含電影短片企畫案)一律不予退件,請自留底稿。


 

 

九、評選委員會及議事


(一)由本館遴聘經新聞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委員會評選輔導金電影短片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准駁及輔導金金額,應以會議為之。

(二)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館得報經新聞局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館並得報經新聞局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三)電影短片輔導金之獲選名額、每部電影片輔導金金額及第十一點第(二)款輔導金電影短片審核,應經評選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館報經新聞局核定。

(四)評選委員會作成電影短片輔導金獲選名額及每部電影短片輔導金金額建議時,應參酌電影短片企畫案之片長、影片類型、攝製媒材、製作預算、製作團隊、演員卡司或特效等及本年度輔導金預算額度。

(五)除第(三)款規定外,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審核之案件,應經評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定。

(六)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十、獲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輔導金者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七日內,向本館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選輔導金總額的百分之五),並與本館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者,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逾期未完成簽約者,亦同。

履約保證金於獲輔導金者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結案通過後,由本館無息返還。 

 

 

十一、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一)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五個月內,繳交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九片,送評選委員會審核。評選委員會認為有修正必要者,獲輔導金者應依評選委員會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並再送審核。修正以二次為限。

(二)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繳交完成後製作且符合第二點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一部(其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Digital Betacam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送評選委員會審核。經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一個月。

(三)無法於前二款所定期限繳交者,應於繳交期限之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展延申請。第(一)款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第(二)款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四)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限攝製完成,不受前款展延次數之限制。

(五)本館對獲電影短片輔導金企畫案之攝製過程有監督之權,並得隨時請獲選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輔導金者不得拒絕。


 

 

十二、輔導金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電影短片複製片經評選委員會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館辦理結案事宜:


(一)新聞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二)第七點第(五)款之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影本)各一份。

(三)第七點第(六)款規定之輔導金電影短片全新複製片(其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攝製者,應繳交三十五釐米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其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者,應繳交Digital Betacam規格之電影短片複製片)及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Betacam規格之精華片段拷貝帶各一部。

(四)第七點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授權書(正本)各一份。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短片總收支明細表(正本)二份。

(六)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無相關資料者免附)。

(七)其他本館或新聞局指定文件。


 

 

十三、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1.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申請參選者。

2.企畫案或完成之電影短片涉及侵權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與本館簽訂合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或於簽約後經撤銷輔導金之受領資格者。

4.違反與本館所訂合約之任一規定者。

5.未於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期限繳交或繳交不完全,經本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

6.經依第十一點第(一)款修正二次,仍未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7.交付之粗剪作品或電影短片複製片,不符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8.違反第十一點第(五)款規定者。


(二)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二點所定期限,檢具各款應備各項文件資料辦理結案者,本館得催告獲輔導金者於二十日內辦理結案,逾期不辦理或交付不完全者,得終止合約,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不撥付最後一期輔導金款項。

(三)獲輔導金者與本館簽訂電影短片製作合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或於簽約後經撤銷輔導金之受領資格者,自放棄製作或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以放棄製作或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案參與申請;放棄製作或被撤銷輔導金資格者,自放棄製作或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三年內亦不得再申請電影短片輔導金。


 

 

十四、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辦法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或報請新聞局解釋之。